請問各位
我今天接獲老闆的通知
因為計畫的關係 他需要請的人有更高的特殊標準
但是我並不符合
這個條件 在我面試的時候就有提過了
但是那時候說沒有關係
現在卻因為這個原因請我離職
我想請問大家 國科會可以開立"非自願"性離職的證明書嗎?
因為學校的系統上只有自願離職申請書!!!
如果我傻傻簽了不就甚麼都沒有了><
還有請問大家 我有可能領到資遣費嗎?
雖然有一說是 領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對未來找工作不利
但是對於突然失業的我 找不到工作更恐怖唄
未來的公司如果沒有說 她會知道我是被解聘的嗎??
PS我沒有做錯事呀 只是計畫需要用人的標準提高了
需要具備些特殊專長....
並不是因為做錯甚麼大事 這樣各位覺得我該怎麼辦呢
<約聘雇人員契約書>
乙方於新進時,應先經過試用,試用期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三個月為原則。
試用期滿經計畫主持人同意者,依規定正式聘僱;不合者終止契約,
本契約並於停止試用日時失其效力,乙方不得有異議。
可是當初我簽的時候,他說這是正式合約,沒有試用期的問題!!!
我該怎麼辦才好呢
急急急!!!拜託大家提供我意見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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