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提離職還是過年前提離職?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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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點:
>1.離職簽呈要以最後校長簽核為準
>2.我跟承辦計畫案的人說今天提離職,他說試用期也算是員工,所以也需要提前
>一兩個月提離職
>3.現在提離職等於要到1月30上班後 才有人能幫我簽核,承辦窗口要我延後到一月底或
二月提較為適合

>目前的作法是 已經提出簽呈等結果
也不想要再回去那個地方了...

單純針對疑問發表

對學校計畫人員的生態不太清楚

我猜你應該是下面這個類別

“至於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自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所以應該還是適用勞基法的

所以你目前要思考的是一個問題
“想不想跟學校維持關係”

想的話就隨裡面行政擺佈,然後想好過一點的話就每天準時上”下班”

老師什麼放假過年上班就不要理他

最好手機Line封鎖

然後隨身攜帶錄音筆

辦公室有人口出惡言的話就看著他把錄音筆拿出來打開

這樣應該可以讓你安安穩穩把”流程”跑完

第二條則是不用care跟學校的關係的話

請mail現任直屬主管,人事承辦,副本自己

說明自己因試用期內覺得工作與志趣不合(或其他原因,自己想)預定明日離職,煩請發
放離職證明。

不過如果有溢領薪資也建議詢問繳回管道

然後mail上的日期就是你的最後工作日,有關於離職證明如果行政在那邊五四三的話,還
是可以找勞工局舉報非法事宜,簡單來說就是你提出的1、2、3點都不成立,其實很單純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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