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關懷急難事由一定要以三個月內發生嗎? - 工作
By Rosalind
at 2009-03-17T00:00
at 2009-03-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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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報紙有馬上關懷修正的消息,有放寬一點點
但還是不知道我家符不符合條件,請大家幫忙解答,謝謝
我爸爸是96年9月中風,領有殘障手冊(重度),目前有2項重大疾病;我26歲,是家中的照顧者,所以沒在工作.
目前同戶口和我同住的有爸爸、媽媽和弟弟
目前家中收入有媽媽的薪水30000,和房租37000
弟弟退伍五個月,尚未找到工作,另外要繳房貸25000
請問急難事由一定要以三個月內發生嗎?
我爸爸還有另外一項重大疾病尚未申請,如果我現在去申請,是不是就能符合三個月內的規定?或是不需如此?
如果可以申請,我要申請類別三還是類別四?
爸爸55歲,算是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嗎?
但還是不知道我家符不符合條件,請大家幫忙解答,謝謝
我爸爸是96年9月中風,領有殘障手冊(重度),目前有2項重大疾病;我26歲,是家中的照顧者,所以沒在工作.
目前同戶口和我同住的有爸爸、媽媽和弟弟
目前家中收入有媽媽的薪水30000,和房租37000
弟弟退伍五個月,尚未找到工作,另外要繳房貸25000
請問急難事由一定要以三個月內發生嗎?
我爸爸還有另外一項重大疾病尚未申請,如果我現在去申請,是不是就能符合三個月內的規定?或是不需如此?
如果可以申請,我要申請類別三還是類別四?
爸爸55歲,算是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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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09-03-21T18:49
at 2009-03-21T18:49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覺的人,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內政部規定需於事故結束一個月內申請,一般急難救助各縣市政府規定是事故發生三個月內。
我爸爸還有另外一項重大疾病尚未申請,如果我現在去申請,是不是就能符合三個月內的規定?或是不需如此?
→重大疾病除非有住院事實,否則無法申請。
如果可以申請,我要申請類別三還是類別四?
→答案同上不再回答。
爸爸55歲,算是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嗎?
→65歲以下算家計負責人,但原住民為55歲。
版主大大您將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與一般急難救助混在一起!他們不同之處,本人試著分別之:
一、馬上關懷申請人,行政院內政部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小點,明文規定是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一般急難救助則否,節錄桃園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第二條:戶內人口,媒體報導是指這一項,以前為家計負責人。
二、馬上關懷申請人必須於事故發生一個月內申請,行政院內政部規定;一般急難救助則是事故發生三個月。
三、馬上關懷申請因有6種: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桃園縣急難救助:(一)、戶內人口遭遇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二)、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三)、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四)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指家暴。(五)戶內人口死亡而無力殮葬。
三、馬上關懷申請案社工人員或慈善團體.政府機關.村里長三方人員必須現場訪視,一般急難救助則否,採書面審核。
四、馬上關懷申請補助撥款較快,申請到撥款約三個工作天,一般急難救助則較慢,可能7-14工作天。
五、馬上關懷是依據行政院內政部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辦理與一般急難救助依各縣市政府訂定辦理標準辦理。
雖然您父親不能馬上關懷及一般急難救助,我不知您父親戶籍在那裡,若符合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規定,建議您申請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若通過補助的錢比較少但補助期限比較長。僅檢附桃園縣申請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供參。
審核機關:桃園縣政府、受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
服務內容:設籍於轄區內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若兼具老人、兒童少年、特殊境遇、生活托育養護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輕度者每個月3千元,中度及重度每月4千元。
申請條件如下: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年為9,829元)之2.5倍(98年24,573元)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
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4、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5、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本人、子女及相關人員)
2、 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文件(列為全家人口之個人之資料)。
3、 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申請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反面影本。
5、 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印章。
請注意: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
社會救助法第5條:
『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
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By Sierra Rose
at 2009-03-21T17:22
at 2009-03-21T17:22
要有診斷證明書和醫療收據
如果沒有醫療收據你只能申請急難救助喔
收據一定要有不然要申請馬上關懷比較不符合
除非你跟公所承辦的談 PS.(這樣會照成他的困擾)
如果以存失業申請他必須要有重大事故
如家人長期住院需要負擔醫藥費
不然就是本身在職者公司強迫放無薪假(要公司開證明)
或是本身有在工作薪水低於基本薪資17280元
附上薪資單或是公司開出證明或是可以證明的文件
再來被公司裁員有非自願姓離職證明
去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補助不通過者
PS.因為領失業補助就不能辦馬上關懷
提出無法申請補助的相關證明文件
就能申辦馬上關懷
2009-03-19 17:31:22 補充:
對的急難是由一定要三個月內
公所承辦人員一定會看你收據上的日期
By Steve
at 2009-03-18T19:13
at 2009-03-18T19:13
家中收入有媽媽的薪水30000,和房租37000
一個月的收入 67000元
67000/4= 16750
房貸25000和馬上關懷扯不上關係
請問急難事由一定要以三個月內發生嗎?
是的..
爸爸55歲,算是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嗎?
因有殘障手冊(重度),己不能算是主要生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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