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沒了工作也沒了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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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2-11-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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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職業駕駛(聯結車)在壹次臨停中被機車追撞(騎士身亡)事故發生後我也積極處裡賠償事宜(已和解)現在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偵辦中問題來了在檢察官還在偵辦中監理單位已寄發紅單依道路安全處罰條例第56條1項5款和第61條1項4款我查了一下61條1項4款要吊銷駕照ㄚ我靠駕駛維生沒了駕照我的家要怎麼半阿我還有小孩要養ㄟ我該怎麼辦阿況且我的刑事部分還在偵辦監理單位就先來個行政罰要吊銷我的駕照這樣和符法令嗎不是1罪不兩罰嗎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這又是什麼阿麻煩高手解答
已更新項目:
若真吊銷駕照多久才能在考領若重新考領能直接考聯結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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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2-11-24T22:01
你這算是二種罰責的耶!
這二種罰則是不相干的阿!
監理機關不把你吊銷駕照的話,監理機關才是犯法的阿!
一、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刑事罰(業務過失致死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1年05月30日)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第60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68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2012-11-22 20:16:28 補充:
普通駕照(普通小型車、普通大貨車、普通大客車、普通聯結車)撞死人=普通業務過失致死罪!
職業駕照(職業小型車、職業大貨車、職業大客車、職業聯結車)撞死人=業務過失致死罪!(刑責較重)
2012-11-22 20:18:49 補充:
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012-11-22 20:18:54 補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2012-11-22 20:20:44 補充:
監理機關不把你吊銷駕照的話,監理機關才是犯法的阿!(法源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四項(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2012-11-22 20:23:15 補充:
第 67 條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012-11-22 20:24:17 補充: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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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2-11-22T11:26
所謂的一事不二罰,係指對於同一違法應予以處罰的事件,不得同時處以兩種以上性質相同或刑名相同的罰則。
依你的例子來看,兩款是不同罰責也是不同性質,一為行政罰,一為刑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67條參考一下它的相關規定。就知道你多久能再考,或是不能再考..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2-11-23T04:35
TO 情場浪子:
若依照自述情節所言,監理單位確實具有一罪二罰的高度嫌疑..
若不服此項裁定,可逕向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狀告監理處~。

智慧開明,
萬事如意,
福體安康,
夜有好眠!
`阿彌陀佛`
和* 謹致筆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12-11-23T00:09
天無絕人之路.........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這條是說像你這情形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刑事部份依刑事程序究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亦得裁處之。
意思就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併行主義~這種兩種責任處罰標的本質不同都要罰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2-11-22T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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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2-11-22T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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