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朋友,在戲院上了六天班後。離職
過程‧‧‧
面試時未簽訂任何契約,只口頭說明第一個月試用期2萬元
並告知平日上班時間 12:00~22:30
假日上班時間 10:00~22:30
上班期間沒什麼休息,都空檔吃飯,有客人就要服務先
(吃飯吃自己)
3/10 (日) 09:50~23:30 (留下來因為最後一場3D眼鏡要收)
3/11~3/14 (一)~(四) 11:50~22:30
3/15 (五) 11:50~23:30 (留下來因為最後一場3D眼鏡要收)
連上六天班,中間第三天第四天就反應不想做了。(工時長錢不多)
老闆不放人
直到第七天,直接不去了。
4/10日領薪,只領2700 當面問說有無薪資明細?或口頭說明 (說不出所以然)
還說什麼他有權扣薪???
重點,現在要向勞工局申訴,要如何算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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