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誹謗罪第3項定位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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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處罰條件是指獨立於構成要件要素、

違法性和罪責以外用來判斷犯罪是否成立的要素

原則上檢驗客觀處罰條件只有看客觀情形和當事

人主觀無涉比較沒有爭議的法條如刑法238詐術

結婚罪和破產法154詐欺破產罪。

因此早期實務見解認為,要成立刑法310I之

誹謗罪除了構成要件該當外,需無310III的

情況,也就是說除判斷第一項外還要額外檢視

客觀上事實是否真實存在,若存在則不成立

不存在則成立。

但是這樣的看法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如果

行為人誤以為事實真的存在,客觀上事實不

存在的錯誤時該如何處理。

所以學說便提出第三項並非客觀處罰條件,而

是阻卻罪責要件、阻卻違法性要件或者是構成

要件要素等學說,最後釋字509認為阻卻違法性

要素比較可採,所以目前就是引大法官釋字就

可以了。

所以這就是早期會有書在討論310III究竟定位為何?

不過因為大法官釋字509明確指出所以目前就比較沒

有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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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la avatarUrsula2014-02-22
謝謝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