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刑法321條第1項第5款 - 考試Barb Cronin · 2014-02-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5款:「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 而犯之者。」 請問板上大大,若甲乘乙爛醉如泥、不省人事之際,竊取 乙之Rolex名錶,這樣會符合該款的「其他災害之際」嗎? 感謝! -- 考試All CommentsMegan2014-02-27所謂災害是指自然災害或人為災害,所以法條上所謂其他災害Todd Johnson2014-03-01這種列示型的法條,後面的概括要件,應該與Xanthe2014-03-04因與火災或水災相類似,而可能危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情況Delia2014-03-08前面所列的作相似解釋,應該只不可抗力的天然災害Gary2014-03-11而言。所以趁甲趁乙爛醉而竊盜財物,應不符合該加重要件,Margaret2014-03-15依照立法理由推判 必須該事件會讓財務的主觀價值增加Barb Cronin2014-03-20該事件才算本款災害(例如火災發生的時候 你家被燒掉 此時你身上的一千塊對你而言 會更為重要 他的主觀價值變重Bennie2014-03-21法條"其他災害"應該也要有此性質Bethany2014-03-21所以喝醉應不屬此情形Irma2014-03-23當然不算阿,前面列水火災後面的其他當然要做相同的解釋Kama2014-03-26感謝!!!!!!!!!!!!!!!!!!!!!Related Posts警察特考體格檢查 增握力Re: 詐欺得利罪英文單字測驗集(張文忠老師編授)基本電學的問題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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