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
考試的時候千萬不要在「」寫錯字包含標點符號都不能有誤差...
是真的嗎...
那麼真要引述法條的時候是不是
直接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這樣比較保險呢....我沒把握連標點符號都不會有錯....冏
頂多要件跟意旨不會有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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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的時候千萬不要在「」寫錯字包含標點符號都不能有誤差...
是真的嗎...
那麼真要引述法條的時候是不是
直接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這樣比較保險呢....我沒把握連標點符號都不會有錯....冏
頂多要件跟意旨不會有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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