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週二要和公司在勞工局開"非自願離職"的協調會議,
先前公司要求不前往新廠的員工馬上開立離職單,並要求離職原因寫"公司搬遷",
我依公司規定照做,並要求公司需開立非自願離職單,且我願意簽立放棄遣散費,
後來公司卻告知,我們當初寫的單子算是自願離職,所以不會開立任何文件,
就在離職前,最後需完成的離職文件上,我手寫上"因為公司搬遷非自願離職",
我預計開會時把當初進公司簽立的"勞動契約"與我寫上非自願離職的文件帶去,
請問我是否還需要帶什麼嗎?
另外想請問資方如果帶律師一起去,在會議中若律師不是資方委任人,
是否可以代表資方說話呢?
像這樣的會議,是否大都是勞方會無功而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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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公司要求不前往新廠的員工馬上開立離職單,並要求離職原因寫"公司搬遷",
我依公司規定照做,並要求公司需開立非自願離職單,且我願意簽立放棄遣散費,
後來公司卻告知,我們當初寫的單子算是自願離職,所以不會開立任何文件,
就在離職前,最後需完成的離職文件上,我手寫上"因為公司搬遷非自願離職",
我預計開會時把當初進公司簽立的"勞動契約"與我寫上非自願離職的文件帶去,
請問我是否還需要帶什麼嗎?
另外想請問資方如果帶律師一起去,在會議中若律師不是資方委任人,
是否可以代表資方說話呢?
像這樣的會議,是否大都是勞方會無功而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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