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開始在東門某家國中小補習班擔任導師
到剛剛老闆打電話給我
說我可以走了
原本老闆不想說原因
在我鍥而不捨的追問下
老闆才說他們補習班是一個family
男生要跟女生同進退(因為主力是國小,女生老師比較多)
男生不能比女生早下班
要有保護女孩子的義務
他找個男生就是要擔起這樣的責任
balabala等等的話
那你怎麼不早點說
甚至明訂成文
怎變成潛規則,再用這條來轟我走呢?
要多待一點時間,又不是沒待過補教業
怎會待不了,要待一個小時兩個小時我都待得住啊
又不是沒被虐待過
我明天真的想找勞動局之類的,好好釐清
有人可以給些建議嗎?關於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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