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你們好 我想詢問有關於失業補助金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 我去年約8月離開了A公司(我自己主動提離職的)
接著9月到B公司就職 但在12月份就被B公司資遣了
B公司有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 也發了遣散費
由於我在B公司的就職時間很短 因此不打算將這段經歷寫在履歷上
我的問題是 若我去申請失業補助金 面試的公司就會知道我是被資遣的
我是怕面試的公司打到A公司去求證
我是有想到一個說法是當初和A公司談離職時 有請A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
這樣是OK的嗎? 或是各位版友們有別的想法 也請多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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