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原報到時間是3月25日,後來我自知工作需交接,已延長4/1報到
3/4口頭跟主管提辭呈並告知3/22離職
3/6寫mail再次表明心意並告知最多3月底離職
3/8主管面談時軟硬兼施~希望我能再次跟新公司延到4/3報到
軟的部分是,希望能好聚好散...把東西做到一個段落才能離開
硬的部分是,公司規定須1個月前告知,且無人開此先例
檢視聘僱契約並無此規定(但內部管理規章是否有,我就不是很確定~)
且依據勞基法規,我只需要在20天前告知即可
另,若4/3報到,只上了一天班就開始放連假(4/4~4/7)
我想新公司應該不太會答應如此要求
請問各位先進給予建議,謝謝~
1.礙於老東家情面,延長新公司報到時間
2.要走的人最大,堅持3月底離職
3.其他更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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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口頭跟主管提辭呈並告知3/22離職
3/6寫mail再次表明心意並告知最多3月底離職
3/8主管面談時軟硬兼施~希望我能再次跟新公司延到4/3報到
軟的部分是,希望能好聚好散...把東西做到一個段落才能離開
硬的部分是,公司規定須1個月前告知,且無人開此先例
檢視聘僱契約並無此規定(但內部管理規章是否有,我就不是很確定~)
且依據勞基法規,我只需要在20天前告知即可
另,若4/3報到,只上了一天班就開始放連假(4/4~4/7)
我想新公司應該不太會答應如此要求
請問各位先進給予建議,謝謝~
1.礙於老東家情面,延長新公司報到時間
2.要走的人最大,堅持3月底離職
3.其他更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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