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雞婆幫朋友發問,情節如下。
先提朋友的薪資組成:
底 薪 14,000
職務加給 2,000
全 勤 2,000
專業津貼 3,000
教育津貼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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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23,000
朋友這個星期一(一月十二日)向台南市仁德區某間公司報到,
他做了一天覺得不適合,隔天星期二打電話提離職,也問怎麼跑離職程序。
今天下午(一月十五日星期四)他到公司辦完離職手續後,
提起工作一天的薪水問題,
行政人員告訴他,公司規定工作未滿三天不發薪水,
請問這條規定是否符合現行法律呢?
朋友能領到薪水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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