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放大絕....搬出勞基法 - 離職

Table of Contents

如果先溝通真的不行的話!我想使用勞基法
也是自己的權益吧!畢竟該交接的部份都會處理好!




※ 引述《jucci9734 (藍色月光)》之銘言:
: 我的上司上星期出差了,所以我3/15就寄mail給他,告知我3/27要離職。
: 上司今天回公司,找我談了一下,希望我留下來。
: 無奈我已經答應另一家公司4/1要過去。
: 由於我們沒有職務代理人,所以必須要找到人交接完畢才可以走人。
: 上司要回家好好的想一想,明天告訴他答案。
: 我超想跟他說,勞基法規定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只要10的預告期。
: 但是我會把交接事務,寫的清清楚楚的,明明白白的記錄工作到那裡,要怎麼接手。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