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到職的契約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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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到職時簽一個契約

當時是飯店業 所有櫃檯 總機 房務 基層人員都要簽

內容大約是 公司在試用期可隨時 請你走路

但是你若自行堤離職 要付 訓練費 制服費 給公司

該公司也沒給簽約金

在試用期三個月滿時 他們開除百分之五十的員工

後來有要求非自願離職的人有拿到離職金

但據後來自行離職的人說 他在工作五個月堤離職後

公司要他還 制服費 訓練費約 五千多塊 月薪2.3萬 責任制

他有還公司這筆錢 請問如果他當時要去爭取的話

要向哪個單位反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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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na avatarRegina2013-10-22
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