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契約書有一條
1.試用期為3月
2.試用期間表現不符要求時,甲方得視情況必要時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契約時甲方得應支付乙方之工資或資遣費中扣抵訓練費用。
3.試用期間乙方自請離職時,需依照公司規定於7日前預告甲方。違者乙
方應按預告期間之薪資總額計付違約金予甲方。
比較有爭議的是第3點,本人到職扣假日為8日,自請離職還要7天前預告
但依勞基法第16條未滿三月,是可以當天提辭呈馬上走人的。
現在契約我是已經有簽,卡在第三點7天前預告,我都要閃人了,還要待7天
這樣我馬上離職是不是這8天做白工領不到錢
請問這樣公司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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