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年五月非自願離職
有申請就業給付
但申請第一期有領取給付後
因找到工作就去上班了
後續請領提早就業獎勵
我看請領的規定是:
"尚未請領金額的50%,一次性給付"
所以,如果第一期領約18k
18Kx5個月(尚未領取的月份)/2=45K
請問這樣計算對嗎?!
還是提早就業獎勵金辦法有新修正?!
因今天領到提早就業獎勵通知書~總額是18K
(我只領一期,照這樣計算,是領四期後的情況)
明天會電話諮詢勞保局確認-
如果有新修法,這樣比預期差滿多的(囧)
再請不吝給予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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