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問)
不好意思要麻煩版上的各位,
我女朋友現在是在服務業的試用期內提離職,
對方說必須再做十天,
但是當時簽的合約寫著「離職五天前完成交接」,
拿這點詢問對方後對方卻說:
「公司業務處理含交接的五天總共是10個工作天」
實際上是不含假日
想請問各位這樣要怎麼跟對方說?
感覺對方擺明要我女友多做這十天,
我記得勞基法也沒有規範三個月內提離職的期限,
現在有點困擾,想請在版上有經驗的版友能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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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要麻煩版上的各位,
我女朋友現在是在服務業的試用期內提離職,
對方說必須再做十天,
但是當時簽的合約寫著「離職五天前完成交接」,
拿這點詢問對方後對方卻說:
「公司業務處理含交接的五天總共是10個工作天」
實際上是不含假日
想請問各位這樣要怎麼跟對方說?
感覺對方擺明要我女友多做這十天,
我記得勞基法也沒有規範三個月內提離職的期限,
現在有點困擾,想請在版上有經驗的版友能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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