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競業修法適用時間點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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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9-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但這是去年12月修法通過的。

假設我去年9月簽了明顯未符合上述規定的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那這個約定到底是否有效? 因是在修法前約定,所以我不確定,

請各位大大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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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03-17
我也有相同疑問!
Kama avatarKama2016-03-20
打1999他會幫你轉去相關單位可以問
Hedda avatarHedda2016-03-21
你是哪種類型的工作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03-23
實務上 一般員工能被公司真的告輸的非常少!
Erin avatarErin2016-03-24
樓上 不懂 意思就是員工勝訴機率大?
Callum avatarCallum2016-03-27
對 因為通常會因為不對等而沒法贏
Donna avatarDonna2016-03-29
基本上沒有合理津貼 公司都告不贏,也就是說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