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成立標準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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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決定跳槽

工作滿一年尚未滿三年

依照法規須於離職前20天提出

但是因為我是駐區人員,沒有辦公室

我於10/25先電話聯繫主管告知希望離職轉換跑道

再以MAIL方式寄出了離職申請單

請問

我這樣是否已經在20天提出離職的標準了嗎?

如果成立的話,是不是最後一天是11/14?

因為總經理要主管叫我過完年再走,但因為我已經答應新公司

再兩個星期就是11/12前往報到,不足20天的日期我還有三天年假可請~

這樣是否符合法規呢?

還是必須寄存證信函避免公司惡意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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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2-11-03
能分享離職的原因嗎? 有更好的offer,還是這工作有問題?
Jacob avatarJacob2012-11-03
請無視上面推文XD 有看到你非常詳細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