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我在3/20離職,
3/3領二月份全薪七萬
(含伙食津貼、執照津貼、業績獎金)
業績獎金為常態性薪資,
非年終獎金類的「獎金」
但人資表示因3/31發放薪資時,
我已離職,因此不發二月份業績給我,
三月薪水會只有43100$
今天拿到薪水發現,
雇主未依勞基法第24條
以最近一個月工資核算我三月上班20天薪資,
若以勞基法核算應以二月份七萬全薪來算,
人資卻說應以三月份薪資為基準,
想確認是否違反法規,
以及
我二月是有正常出勤的,
雇主以發放業績獎金時,
我已離職,而不發放業績獎金合法嗎?
先謝謝解惑的各位
--
我在3/20離職,
3/3領二月份全薪七萬
(含伙食津貼、執照津貼、業績獎金)
業績獎金為常態性薪資,
非年終獎金類的「獎金」
但人資表示因3/31發放薪資時,
我已離職,因此不發二月份業績給我,
三月薪水會只有43100$
今天拿到薪水發現,
雇主未依勞基法第24條
以最近一個月工資核算我三月上班20天薪資,
若以勞基法核算應以二月份七萬全薪來算,
人資卻說應以三月份薪資為基準,
想確認是否違反法規,
以及
我二月是有正常出勤的,
雇主以發放業績獎金時,
我已離職,而不發放業績獎金合法嗎?
先謝謝解惑的各位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