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沒有人遇過這樣的情況
明明面試的時候是A職位
離職的時候 文件上卻寫B職位 還有可能A跟B相差地遠
如果新東家細心點會對職缺 那麼就有謊報的嫌疑性
跟公司反應卻說公司規定處理就是給妳這個職缺 要不要隨便你
剛剛打給勞工局詢問 該怎麼辦
結果回覆是說
法律只規定員工若要求離職證明雇主一定要提供
但是沒有規定裡面的內容是不是屬實
WTF????
所以公司亂寫我拿他沒辦法囉?
回覆:
只能請你寫存證信函給公司 會有調解委員會處理
WTF????
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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