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勞大大!
請問:今天4/30我去辦理失業補助,但是離職證明中的離職條款公司未填,我就自己隨意勾選,勞基法第11條第三款:不可抗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我因車禍,必須休息一個月以上,所以就這樣填了,〉沒想到就業服務站說:「很少人這麼勾選,」要我在與老板商討。車禍已讓我失去兩份工作,肇事著又沒誠意〈就連肇事原因 還是寫我撞他,明明就他撞我,甚至有人證,警察也寫我撞他!〉
大大:我要如何做?
請問:今天4/30我去辦理失業補助,但是離職證明中的離職條款公司未填,我就自己隨意勾選,勞基法第11條第三款:不可抗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我因車禍,必須休息一個月以上,所以就這樣填了,〉沒想到就業服務站說:「很少人這麼勾選,」要我在與老板商討。車禍已讓我失去兩份工作,肇事著又沒誠意〈就連肇事原因 還是寫我撞他,明明就他撞我,甚至有人證,警察也寫我撞他!〉
大大:我要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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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30我去辦理失業補助,但是離職證明中的離職條款公司未填,我就自己隨意勾選〈自己勾選已達成偽造文書的要件〉,勞基法第11條第三款:不可抗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這一條是說: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必須停工1個月以上,並不是因你自己的原因造成你自己超過1個月無法工作。
任何因自己的原因所造成失業,皆不屬於非自願離職。
2010-04-30 20:12:26 補充:
車禍已讓我失去兩份工作,肇事著又沒誠意〈就連肇事原因 還是寫我撞他,明明就他撞我,甚至有人證,警察也寫我撞他!〉→這些都不是你可合法請領失業給付的理由,若是警察筆錄作假,你可去告警察,等刑事判決確定你勝訴,再拿刑事判決去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賠償你的損失。這才是合法的求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