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這份工作從7月初做到現在,也4個多月了
上週二(11/19)到新公司面試完後,晚上就用e-mail向老闆遞辭呈,表明只做到11月底
(勞基法似乎規定工作未滿一年,需於10天前預告)
隔天(11/20)就被約談了,說希望我可以做到12月底
同天也收到新公司的offer,表示12月9日要報到
(原本談的時間是12月2日,後來向新公司表明後,延期一個禮拜報到)
於是再寄一次e-mail,表示真的只做到12/6
並且也開始幫老闆找人,雖然有人來面試,但不確定是否真的會來@@
因為這間公司很小,5人左右
我負責的業務又無法交給其他人代替(我的業務需使用大量英文,其他人的則是日文)
老闆又一直希望我留下來,上週甚至和我談了2個小時
現在重點是新公司需要離職證明
現在的想法是 把
1.勞委會提供的離職證明範本
2.交接清單(自己打的)
弄好之後,e-mail給老闆,同時一份親交給會計小姐
不知道這樣行不行@@
因為我是新鮮人,離職這種事是第一次遇到
我想我應該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上的義務吧
只是在道德上不知道說不說得過就是了
而且因為之後從事的是同一行
漂亮的離職好像非常重要
我也不想為現在的同事造成困擾(話說已經整間公司都知道我要離職了)
請大家解惑,或是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嘛?
--
這份工作從7月初做到現在,也4個多月了
上週二(11/19)到新公司面試完後,晚上就用e-mail向老闆遞辭呈,表明只做到11月底
(勞基法似乎規定工作未滿一年,需於10天前預告)
隔天(11/20)就被約談了,說希望我可以做到12月底
同天也收到新公司的offer,表示12月9日要報到
(原本談的時間是12月2日,後來向新公司表明後,延期一個禮拜報到)
於是再寄一次e-mail,表示真的只做到12/6
並且也開始幫老闆找人,雖然有人來面試,但不確定是否真的會來@@
因為這間公司很小,5人左右
我負責的業務又無法交給其他人代替(我的業務需使用大量英文,其他人的則是日文)
老闆又一直希望我留下來,上週甚至和我談了2個小時
現在重點是新公司需要離職證明
現在的想法是 把
1.勞委會提供的離職證明範本
2.交接清單(自己打的)
弄好之後,e-mail給老闆,同時一份親交給會計小姐
不知道這樣行不行@@
因為我是新鮮人,離職這種事是第一次遇到
我想我應該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上的義務吧
只是在道德上不知道說不說得過就是了
而且因為之後從事的是同一行
漂亮的離職好像非常重要
我也不想為現在的同事造成困擾(話說已經整間公司都知道我要離職了)
請大家解惑,或是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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