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可不可以給面試過的公司負評 - 加班
By Oliver
at 2012-09-17T18:36
at 2012-09-17T18:36
Table of Contents
這篇曾在八卦板回文PO過
我覺得如果勞工可以自由選擇想要合作的人力銀行,
人力銀行間的自由競爭就能間接保障勞工權益和求才廠商權益
===================================================================
台灣勞工權利的變化,多年來和人力銀行關係密切
就我所知人力銀行的基本營運架構,
大致上可以這麼解釋,
求職者加入會員,享有免費使用平台的權利。
人力銀行招收到會員後,可以對徵才公司收取平台使用費用。
而徵才公司付平台使用費。
(我僅就使用者角度做粗淺的觀察,恭迎強者補強更正)
在此情形下,
那麼求職者在平台登錄會員之後,那些會員就成為人力銀行的重要商品,
我想請問求職者是否應該享有解除會員,拿回個資的權利呢?
市面上人力銀行不僅止一家,每家論調略有不同,
求職者和公司都可以選擇符合自己心中期許的人力銀行與之合作,
那麼不願與之合作的人力銀行,會員資格可否註銷呢?
我的意思是,
如果我是七年級生,我不覺得自己是草莓族,
我不覺得自己是凱飛族(這名詞之前在PTT被"審慎"的討論過)
我對自己的工作認真負責,鞠躬盡瘁,領低薪(還可能負管理責任)還要被責任制,
加班沒有(足額)加班費,甚至沒有周休二日,這些都違反了勞基法,
我應該要有權利作出抉擇,選擇自己的定位,選擇合適的人力銀行來合作。
我們應該有能力抵制那些不符合自己現況的言論
不是嗎?
=============================================================================
為此,我還特地寫信去行政院詢問
======以下是勞委會的回答=======
**君:您好!
您於101年9月3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本會已收悉,您所詢問有關人
力銀行免費登錄會員是否享有解除會員,取回個資之權利乙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5款規定略以,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請求刪
除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是以,依現行法律規定,求職者得主張權益,
要求人力銀行就其個人資料予以刪除。
另查人力銀行大多可透過會員電洽該網站客服專員,並比對確認會員基本資料無誤後
,予以刪除求職者之個人會員帳號、密碼及履歷等相關資料,終止該人力銀行所提供之服
務。
為瞭解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之狀況,檢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一份,敬
請撥冗填答。
感謝您利用此信反映問題,並祝 安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
政府勞工單位"以解答的方式"把問題丟還給勞工
直接忽略現實層面,註冊帳號和刪除帳號程序上的天差地遠
更別說人力銀行很多使用規章,裡面規定了一堆平台的免責聲明
對於使用者......
我覺得先爭取會員帳號和個資可以"簡易順利取回",對於求職者和求才者更有保障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5款規定略以,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請求刪除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何況這本來就是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1GJnYUoT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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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如果勞工可以自由選擇想要合作的人力銀行,
人力銀行間的自由競爭就能間接保障勞工權益和求才廠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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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權利的變化,多年來和人力銀行關係密切
就我所知人力銀行的基本營運架構,
大致上可以這麼解釋,
求職者加入會員,享有免費使用平台的權利。
人力銀行招收到會員後,可以對徵才公司收取平台使用費用。
而徵才公司付平台使用費。
(我僅就使用者角度做粗淺的觀察,恭迎強者補強更正)
在此情形下,
那麼求職者在平台登錄會員之後,那些會員就成為人力銀行的重要商品,
我想請問求職者是否應該享有解除會員,拿回個資的權利呢?
市面上人力銀行不僅止一家,每家論調略有不同,
求職者和公司都可以選擇符合自己心中期許的人力銀行與之合作,
那麼不願與之合作的人力銀行,會員資格可否註銷呢?
我的意思是,
如果我是七年級生,我不覺得自己是草莓族,
我不覺得自己是凱飛族(這名詞之前在PTT被"審慎"的討論過)
我對自己的工作認真負責,鞠躬盡瘁,領低薪(還可能負管理責任)還要被責任制,
加班沒有(足額)加班費,甚至沒有周休二日,這些都違反了勞基法,
我應該要有權利作出抉擇,選擇自己的定位,選擇合適的人力銀行來合作。
我們應該有能力抵制那些不符合自己現況的言論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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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我還特地寫信去行政院詢問
======以下是勞委會的回答=======
**君:您好!
您於101年9月3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本會已收悉,您所詢問有關人
力銀行免費登錄會員是否享有解除會員,取回個資之權利乙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5款規定略以,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請求刪
除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是以,依現行法律規定,求職者得主張權益,
要求人力銀行就其個人資料予以刪除。
另查人力銀行大多可透過會員電洽該網站客服專員,並比對確認會員基本資料無誤後
,予以刪除求職者之個人會員帳號、密碼及履歷等相關資料,終止該人力銀行所提供之服
務。
為瞭解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之狀況,檢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一份,敬
請撥冗填答。
感謝您利用此信反映問題,並祝 安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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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勞工單位"以解答的方式"把問題丟還給勞工
直接忽略現實層面,註冊帳號和刪除帳號程序上的天差地遠
更別說人力銀行很多使用規章,裡面規定了一堆平台的免責聲明
對於使用者......
我覺得先爭取會員帳號和個資可以"簡易順利取回",對於求職者和求才者更有保障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5款規定略以,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請求刪除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何況這本來就是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1GJnYUoT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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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2-09-18T19:02
at 2012-09-18T19:02
By Emily
at 2012-09-20T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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