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 離職
By William
at 2017-02-10T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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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況是103.12.1日到職,目前年資滿兩年餘,
照新制勞基法應享有10天特休。
但特休制度從曆年制改為週年制,爬了文之後,
於特休年度結算起訖上仍有些不明白,故在這邊請教有經驗的板友。
以下先敘明我的休假狀況
103.12.1-104.11.30 沒有特休
104.12.1-104.12.31 公司給予一日特休
105.1.1-105.12.31 公司給予七日特休
106.1.1-106.11.30 公司給予九日特休
並於106.12.1起年資滿三年後給予十四日特休
本以為照新制今年度到11月30日止會有十天特休,但公司根據文中系統的算法則是
九日,人資的說法則為:
"依照週年制,我在105.12.1-106.11.30號會有十天特休,其中九天是在106年給予
,另外一天我已經在105.12.1-12.31日使用,至於104.12.1-105.11.30號滿一年的
七天我也確實休到了。"
但從勞動部的網站試算結果(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及範例說明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雇主
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105年10月1日至
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
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
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
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都是寫明自1/1日至11月30日也就是滿三年年資前,不論何時離職,享有十日特休。
若以週年制計算,我滿兩年的十天假跨度確實應為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
但就是對於這個1月1日的字眼有點糾結。
想請問,究竟我的106年度特休,照新版勞基法的規定,究竟是該從1月1日起算十天
,還是依公司算的自去年12月1日至今年11月30日的1+9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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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7-02-12T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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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17-02-13T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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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7-02-17T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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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7-02-22T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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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24T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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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25T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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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7-02-27T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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