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適用後,CB評價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 會計
By Barb Cronin
at 2013-06-06T03:04
at 2013-06-06T03:0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gtafv (lgtafv)》之銘言:
: 小弟不才
: 明天要去面試元大寶來銀行的投銀部門
: 研究主題是:
: IFRS適用後,CB評價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 目前我只知道 IFRS主要是希望以"公平市價"來評估所有的資產
: 而 CB是普通公司債+選擇權
: 但是不知道對財務報表的數據會有什麼實質影響
: 是變成選擇權的部分要隨時依照股價而去調整他的公平市價嗎?
: 煩請各位大大解答了
: 如果能給我一點例子會更好
: 感激不盡..
若企業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於契約中約定其
轉換價格以新台幣計價,
且約定以固定匯率作為轉換時新台幣對外國貨幣之
匯率,則不論日後匯率如何波動,該海外可轉換公
司債可以換得之股數皆為固定,
依照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此類可轉
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應認列為權益。
例如:甲公司發行1,000,000美金之可轉換公司債,
並且約定轉換價格為當日之股價,新台幣$30,並
約定以1:30作為轉換時之匯率。即期匯率於發行日
為1:30,於轉換日則為1:32。在此情況下,由於契
約中已規定轉換時之匯率為1:30,故即使當日之即
時匯率為1:32,該筆轉換交易所能換取之股數仍為
1,000,000股。此可轉換公司債所能換取之股數為
固定股數,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之
規定,應將其轉換權認列為權益。
然而對於國際會計準則(IFRIC 19)而言,可轉換公
司債之轉換需視作兩項交易,第一項為企業以發行
股權換取現金,第二項交易則進而以該現金清償債
務。若將此例以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處理,企業為
了於第二項交易中,擁有足夠之資金以支付美金
$1,000,000之負債,企業必須於第一項交易中籌措
足額之美金,依當日之匯率1:32換算,相當於新台幣
32,000,000元,假設轉換日之股價與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時之股價相同,則企業於第一項交易中所需發行
之股數為1,066,667股,因此可轉換公司債所能換取
之股數受到匯率波動影響而不固定,應將轉換權認
列為負債。
以上對於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認列方
式之不同,將造成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原將
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認列為權益之企
業,需將該轉換權重分類為「依公允價值衡量且公
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並於日後依股
價之變動認列評價損益。
如果企業覺得很麻煩 就在發海外CB時訂明以新台幣
作為發行價格之貨幣 這樣不管用台灣的解釋令還是
IFRS的解釋令19 都不用把轉換權認列為負債
--
男: 段~~~~正~~~~淳!! 納~~~~命~~~~來!!
(女倒..)
男: 為什麼妳要代替妳爹?
女: 我是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只是往前站了一點....
--
: 小弟不才
: 明天要去面試元大寶來銀行的投銀部門
: 研究主題是:
: IFRS適用後,CB評價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 目前我只知道 IFRS主要是希望以"公平市價"來評估所有的資產
: 而 CB是普通公司債+選擇權
: 但是不知道對財務報表的數據會有什麼實質影響
: 是變成選擇權的部分要隨時依照股價而去調整他的公平市價嗎?
: 煩請各位大大解答了
: 如果能給我一點例子會更好
: 感激不盡..
若企業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於契約中約定其
轉換價格以新台幣計價,
且約定以固定匯率作為轉換時新台幣對外國貨幣之
匯率,則不論日後匯率如何波動,該海外可轉換公
司債可以換得之股數皆為固定,
依照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此類可轉
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應認列為權益。
例如:甲公司發行1,000,000美金之可轉換公司債,
並且約定轉換價格為當日之股價,新台幣$30,並
約定以1:30作為轉換時之匯率。即期匯率於發行日
為1:30,於轉換日則為1:32。在此情況下,由於契
約中已規定轉換時之匯率為1:30,故即使當日之即
時匯率為1:32,該筆轉換交易所能換取之股數仍為
1,000,000股。此可轉換公司債所能換取之股數為
固定股數,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之
規定,應將其轉換權認列為權益。
然而對於國際會計準則(IFRIC 19)而言,可轉換公
司債之轉換需視作兩項交易,第一項為企業以發行
股權換取現金,第二項交易則進而以該現金清償債
務。若將此例以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處理,企業為
了於第二項交易中,擁有足夠之資金以支付美金
$1,000,000之負債,企業必須於第一項交易中籌措
足額之美金,依當日之匯率1:32換算,相當於新台幣
32,000,000元,假設轉換日之股價與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時之股價相同,則企業於第一項交易中所需發行
之股數為1,066,667股,因此可轉換公司債所能換取
之股數受到匯率波動影響而不固定,應將轉換權認
列為負債。
以上對於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認列方
式之不同,將造成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原將
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認列為權益之企
業,需將該轉換權重分類為「依公允價值衡量且公
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並於日後依股
價之變動認列評價損益。
如果企業覺得很麻煩 就在發海外CB時訂明以新台幣
作為發行價格之貨幣 這樣不管用台灣的解釋令還是
IFRS的解釋令19 都不用把轉換權認列為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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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段~~~~正~~~~淳!! 納~~~~命~~~~來!!
(女倒..)
男: 為什麼妳要代替妳爹?
女: 我是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只是往前站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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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3-06-09T08:14
at 2013-06-09T08:14
By Daph Bay
at 2013-06-09T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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