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擅自決定離職日期是對的嗎? - 離職
By Ina
at 2013-02-06T16:07
at 2013-02-06T16:07
Table of Contents
如果沒弄錯的話
diego99提出的條文,
是「雇主單方面提出終止勞動契約」,
也就是資遣!
就必須有預告期與預告工資!
(約聘期滿,也沒有預告期與預告工資)
但今天原PO的家人是「自請離職」,
提出日與離職日應受限於在職日!
也就是說:
任職滿三個月 預告日十日
任職滿一年 預告日二十日
任職滿三年 預告日三十日
這是原PO的家人應給公司的預告期,
而現在的情況是原PO的家人願意給公司預告期,
公司不要!
所以公司並無違法,也無不合理~
※ 引述《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之銘言:
: 這部份要先看你家人在該公司工作多久
: 根據勞基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第16條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簡單的說,雇主若要你家人提早走,
: 就必須支付你家人預告期間的薪資。
: 順便提供罰則好了(罰雇主)
: 第79條
: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 之命令。
: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 之最低標準。
: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希望有幫助到你的家人。
: ※ 引述《qqfish1001 (愚魚於娛)》之銘言:
: : 幫家人問的
: : 於一月中提出離職,
: : 原本說好二月底離職,
: : 但主管卻因"二月有年假,給薪水會浪費"
: : 所以強迫員工必須於過年前離職,
: : 今天又說反正離過年前只剩兩天,
: : 那就做到今天好了。
: : 請問版大,主管有權力決定離職日嗎?
: : 那這樣改來改去是對的嗎?
: : (附註:此主管並非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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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ego99提出的條文,
是「雇主單方面提出終止勞動契約」,
也就是資遣!
就必須有預告期與預告工資!
(約聘期滿,也沒有預告期與預告工資)
但今天原PO的家人是「自請離職」,
提出日與離職日應受限於在職日!
也就是說:
任職滿三個月 預告日十日
任職滿一年 預告日二十日
任職滿三年 預告日三十日
這是原PO的家人應給公司的預告期,
而現在的情況是原PO的家人願意給公司預告期,
公司不要!
所以公司並無違法,也無不合理~
※ 引述《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之銘言:
: 這部份要先看你家人在該公司工作多久
: 根據勞基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第16條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簡單的說,雇主若要你家人提早走,
: 就必須支付你家人預告期間的薪資。
: 順便提供罰則好了(罰雇主)
: 第79條
: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 之命令。
: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 之最低標準。
: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希望有幫助到你的家人。
: ※ 引述《qqfish1001 (愚魚於娛)》之銘言:
: : 幫家人問的
: : 於一月中提出離職,
: : 原本說好二月底離職,
: : 但主管卻因"二月有年假,給薪水會浪費"
: : 所以強迫員工必須於過年前離職,
: : 今天又說反正離過年前只剩兩天,
: : 那就做到今天好了。
: : 請問版大,主管有權力決定離職日嗎?
: : 那這樣改來改去是對的嗎?
: : (附註:此主管並非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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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3-02-11T15:44
at 2013-02-11T15:44
By Leila
at 2013-02-14T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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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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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3-02-22T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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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3-02-24T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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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3-02-28T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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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3-02-28T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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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06T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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