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3/16離職
去年累積到今年的特休尚餘14天
因此從過年後 二月底到3/14我都會用特休請掉
但是人資說公司規定不能這麼做
規定不能用特休延後離職日期
要求我改2/26為離職日 之後特休會以一倍薪資折算
但是2/26為離職日的話 因2/27.28沒投保 我勞健保要多付一個月
而且三月的前兩個六日沒算到錢
這樣我比較虧
我請假的方式沒有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吧?
就是離職前把我的特休用完
(我不想折算錢 因為只有算一倍的錢很虧 月薪/30算起來日薪很少的)
請問我們公司規定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該如何跟人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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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累積到今年的特休尚餘14天
因此從過年後 二月底到3/14我都會用特休請掉
但是人資說公司規定不能這麼做
規定不能用特休延後離職日期
要求我改2/26為離職日 之後特休會以一倍薪資折算
但是2/26為離職日的話 因2/27.28沒投保 我勞健保要多付一個月
而且三月的前兩個六日沒算到錢
這樣我比較虧
我請假的方式沒有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吧?
就是離職前把我的特休用完
(我不想折算錢 因為只有算一倍的錢很虧 月薪/30算起來日薪很少的)
請問我們公司規定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該如何跟人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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