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常性會在休息日加班
為了安撫員工
除了給加班費之外也有照加班時數給補休
看了一下勞基法
針對休息日加班,並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算加班費+補休
所以補休算是公司另外給的福利
那麼問題來了!
再根據勞基法: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
標準發給工資。
這樣一來
在離職後,若有剩餘補休
是不是要依照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作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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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安撫員工
除了給加班費之外也有照加班時數給補休
看了一下勞基法
針對休息日加班,並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算加班費+補休
所以補休算是公司另外給的福利
那麼問題來了!
再根據勞基法: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
標準發給工資。
這樣一來
在離職後,若有剩餘補休
是不是要依照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作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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