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板上大大
爬文了很久找不到
依勞基法第36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但 週6如果要上班 理應給付加班費(兩週超過84小時)
而"請假"未上班 不應扣薪水
想要把扣的討一併討回來
又正職月薪這樣計算
(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
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看很多資料都是說 平均時薪=月薪/(30x8)
但假日給薪的依據是看哪一條?
是跟上面民法123條結合嗎?
某篇找到了解答
不過沒關鍵字還真難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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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台內勞字第256453號 函
「按月計酬者,除明確議定該月工資未含假日工資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應以該月工資除以三十再除以八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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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36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但 週6如果要上班 理應給付加班費(兩週超過84小時)
而"請假"未上班 不應扣薪水
想要把扣的討一併討回來
又正職月薪這樣計算
(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
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看很多資料都是說 平均時薪=月薪/(30x8)
但假日給薪的依據是看哪一條?
是跟上面民法123條結合嗎?
某篇找到了解答
不過沒關鍵字還真難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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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台內勞字第256453號 函
「按月計酬者,除明確議定該月工資未含假日工資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應以該月工資除以三十再除以八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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