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部一家 五星級酒店工作
中港路上鷹架倒塌那家
擔任的是 大夜櫃檯員
十月八號報到 當月薪水 以工讀計 實領 一萬零六百元
交接班無加班費 PS: 早到 / 晚走
於十一月已轉正職
最近因為個人資質 及 環境適應力不良
因而提前提出離職 除了今天的臨時請病假之外
沒有任何缺曠 也無任何遲到記錄
而稍早接到 值班副理一通電話 要我 禮拜一辦離職手續
以時薪計薪 實領 一萬三千六
我感到相當委屈 因而無法接受此等無理要求
因我原本是 兩萬三千之薪水
想請教 公司 有無違反勞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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