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刑法17條 加重結果犯問題 - 考試Kyle · 2013-08-0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讀到刑法17條 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 適用之。 我的想法: 因加重結果犯,是故意基本犯罪行為 + 過失加重結果,所以條文應該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 適用之。 就因為是過失的加重結果、不能預見才叫加重結果犯吧(?) 這條我卡很久了.... 希望有強者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Kristin2013-08-08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常見問與答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Victoria2013-08-11不能預見就代表故意犯罪和過失結果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就沒有加重的必要Agnes2013-08-1173年台上字第3528號 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Susan2013-08-15所以這個 不能預見 不包含 過失 的情形Valerie2013-08-15不能預見就不能論過失了,何來過失加重?Oliver2013-08-18不能預見就沒有加重必要了Lauren2013-08-22不能預見則僅屬偶然事實,當然不能科以更重刑責Tom2013-08-23不能預見=無預見可能性=無過失=/=無預見=無故意Jake2013-08-24記得實務是反面解釋,指客觀有預見。Ophelia2013-08-29還要再思考一下...謝謝以上~Related Posts政治學問題102年板橋內勤備取[100地特] 不確定情況下之決策分析過失犯請問置底文的買賣 有違法之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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