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丟了一題給我解
某A要殺害甲 然而借酒壯膽,但是當天天色昏暗誤路人乙為甲
而殺之,造成乙死亡,A如何論處?
我的想法是
1.對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
(1).本罪成立而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不遂
(2).主觀上A具有殺人之故意;而客觀上甲並未發生死亡之結果,
不能謂之既遂。
(3).A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
A行為乃學理上原因自由行為,在完全責任能力階段,有犯罪(殺人)故意,
而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實行該犯罪行為。
故A並不能援用刑法第19條第1項減免罪責,成立刑法271條殺人未遂
2.對乙可能成立殺人既遂
(1).客觀上A著手實行殺乙,乙發生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A侵害法益
同為生命之法益,並不影響故意,此所謂【等價客體錯誤】
(2).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性:同上所述,故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
3.結論
A一行為並不影響故意成立,應當從一重處斷。
但是他是說殺人未遂跟過失致死 從一重處斷
不知小弟之想法有無錯誤 前輩多多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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