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完年收到最後一筆薪水,一度以為離職這件事畫下句點了。
沒想到今天意外接到目前合作對象的訊息:
前公司主管打電話要他轉告我出面,
說是前公司上個月拿我掛名申請的政府補助案要我補交資料,而且急著要。
我實在是覺得莫名其妙,我都已經告知離職了,究竟還要補交什麼?
現在是前公司單方面不承認我離職,
就可以繼續拿這種理由騷擾我和我身邊親友的意思?
我直接打給這個補助案的主辦單位詢問,對方也是說接下來都與離職員工無關了,
是前公司要在身分查核階段向主辦單位請求變更計畫人員。
前公司堅持不變更的話,難道會真如他們所願追究我的刑責?
怎麼看都應該是他們先被提起公訴吧?
我當初被說服交出個資蒐集同意書時,年份不小心寫成去年了,
但既然現在我就是離職了,計畫要更換申請人員,
難道還要我補交年份正確的同意書不成?
想問問參與過補助案申請的先進們,這種狀況該如何應對。
※ 引述《Fitzwilliam (version 2.021)》之銘言:
: 五、公司將我列名於政府補助申請案,我表示無法長久工作不便參與,
: 主管以電話告知申請時有在職事實+計畫期內可抽換人員,
: 但隨後卻抵死不承認說過這些話,甚至搬出「被政府提起公訴」的法律責任,
: 威脅準備在年前如期離職的我。
: 我會因為被公司掛名申請補助,卻在交件後離職而吃上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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