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了解
勞基法好像規定加班可選擇補休或加班費
但是我做過的辦公室工作
只有在七八年前第一份有加班費
之後做過三份 一份半政府機關約聘
一份上千人科技公司
一份是大集團企業的傳產
通通加班都只能報補休
甚至補休 特休沒休完都歸0
裡面的老員工十幾二十幾天假送公司似乎也都習以為常
加班只能報補休的規定到底是怎麼來的?
企業違反十幾年勞基法也都沒事
這次一例一休又會有多少公司照規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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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好像規定加班可選擇補休或加班費
但是我做過的辦公室工作
只有在七八年前第一份有加班費
之後做過三份 一份半政府機關約聘
一份上千人科技公司
一份是大集團企業的傳產
通通加班都只能報補休
甚至補休 特休沒休完都歸0
裡面的老員工十幾二十幾天假送公司似乎也都習以為常
加班只能報補休的規定到底是怎麼來的?
企業違反十幾年勞基法也都沒事
這次一例一休又會有多少公司照規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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