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可單方修訂嗎?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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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可能客觀敘述)

請問各位:

去年簽訂的定期契約今年欲續約改成不定期契約,但工作內容在契約期滿時,因單位人力
不足問題,單位主管跟勞工口頭協議暫時頂替離職人員業務,直到3月份新人報到,但人
事業務人員欲將暫時頂替之業務寫進續約契約中,導致有以下狀況:

1. 勞工因暫接職務與應聘時約定不同,且薪資來源與暫接業務無關,不予同意將之列入
契約中。

2. 小主管以未來業務仍可調整為由,要求將目前暫接業務列入。

3. 因大主管已調職,新任大主管不一定會延續前主管承諾,於新人到職後將暫接業務交
接出去,故勞工強烈要求不將暫接業務列入契約中。

4. 故此,小主管以『接受甲方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單位及調整工作內容』為由,若保全
勞工權益卻失去指派勞工權力,要求勞工不得拒絕工作業務。

5. 如若該勞動契約與經費來源契約之工作業務內容相衝突,是否可依法請求訴願?

6. 所謂勞動契約不是勞資雙方協商而得的嗎?依上述情況,可有其他保障勞工權益之建
議?

以上,請大家多多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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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9-02-21
107/12/31之後繼續工作,沒有另外訂新約,就已經是正式員工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9-02-23
應該要雙方合意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9-02-26
今年1/1開始,如果沒有簽立新合約而且繼續工作,公司也
沒有其他意思標示,就勞基法上來說你已經是不定期契約的
員工了。如果公司現在才有其他意見,就找勞工局吧。
Lily avatarLily2019-02-27
*標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