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慣老闆奇遇記 - 加班
By Doris
at 2016-05-14T09:42
at 2016-05-14T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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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帳號代Po,原Po帳號審核中 記者勿抄
公司名稱:南投某LxD公司
應徵部門/職務/工作地點:業務部/助理
雖然說常常慣老闆常聽說,但真的遇到了也是增加了不少見聞!
這間公司在南投聽說快20年(老闆自己說),目前老闆兩位不超過34歲,公司地點在南投
某
新創園區,面試我等了一個半小時,面試過程中老闆不斷提到南投小朋友多讓他失望等等
的,真的希望可以在南投找到人才,不用ㄧ定要去台中才有人才,試用期23-25k,沒說一
定多少,下午接到通知錄取通知是25K,報到前需做體檢自費(想說也看一下最近身體狀況
所以Ok)
4/6第一天上班,報到後領了一份相關文件之後填公司資料,保密協議等等,然後!!前
三天不加保勞健保,這份文件要簽名表示你同意,進到辦公室後............看到只有4
個?
加新人總共6人,個人桌上也沒有電腦,於是剛剛拿到的文件陪伴了我度過前三天,緊接
著公司馬上要參加展覽所以莫名其妙就去了台北四天(無差旅費),第一天結束聚餐還被
要求喝酒,同事幾個也是滿尷尬要喝的,之後工作結束都找理由推開了,展覽四天因為人
手不足行政同仁跟工廠都有來支援,閒聊下來才發現,哇,不少都是4/6報到的,這時候
還覺得在試試看沒關係,展覽結束就開始辦公室人生,前面提到應徵的職位是業助,展覽
的時候名片印國際業務,之後又說我是秘書,快離職的時候又請我看標案,多沒制度的公
司,公司業務共用同一個信箱,老闆會直接看信箱看我們發了什麼信,到這邊是4/10幾號
,原本6人剩下四人,隔壁部門也走了一個,寄件備份其實可以看到ㄧ些公司產品的好壞
,這部份不多說明。
結論是5/10我領薪日,馬上決定該週離職,他們算法是月薪/30*實際上班天數(這部份查
過勞基法是違法的)應該是月薪/30*25,例假日也是需要給薪的,離職單我寫了貴司薪水
算法是不對的並寫了勞基法的算法,下午馬上被叫去談話,談話者是老闆媽媽-副總(管
錢的),問我是不是有什麼誤會,未滿一個月薪水算法本來就是這個算哦,假日是不給薪
的,我說我問過縣政府勞基法負責人,說這樣是違法的,副總說我是第一個說有問題的人
,之前都沒人說過,說台灣8成企業都是這樣算的,年輕人都愛計較,我們那一輩的人都
不會這樣,我又重申了一次勞基法說,副總秒回,你一直提到勞基法勞基法,你們年輕人
都以為勞基法是護身符,都是勞基法害了你們,所以現在我要還妳錢嗎?我說從頭到尾我
有說請還我錢嗎?沒有!我提出我的問題而已!副總說她會想想這個問題,以後會寫一份
文件提到未滿一個月新進員工都是以日計薪,同意的人再來上班!她說她跟勞工局的人很
熟,勞工局跟她說現在的公司不被檢舉才奇怪(之前被工廠檢舉沒加班費,她被請去勞工
局上課,回來把大家聚集起來開會,說員工上班8小時,全部都有在工作嗎?你們玩手機
的時間我也沒跟你們算啊),
當老闆的都有很多自己的想法,我想說的是,我們這一代的年輕人哪裡錯了嗎?誰不想穩
定好好上班?員工就像免洗餐具一樣用完就丟,反正可以馬上補,拿香蕉的錢只請的到猴
子,猴子有一天也會不削吃香蕉的好嘛!
--
公司名稱:南投某LxD公司
應徵部門/職務/工作地點:業務部/助理
雖然說常常慣老闆常聽說,但真的遇到了也是增加了不少見聞!
這間公司在南投聽說快20年(老闆自己說),目前老闆兩位不超過34歲,公司地點在南投
某
新創園區,面試我等了一個半小時,面試過程中老闆不斷提到南投小朋友多讓他失望等等
的,真的希望可以在南投找到人才,不用ㄧ定要去台中才有人才,試用期23-25k,沒說一
定多少,下午接到通知錄取通知是25K,報到前需做體檢自費(想說也看一下最近身體狀況
所以Ok)
4/6第一天上班,報到後領了一份相關文件之後填公司資料,保密協議等等,然後!!前
三天不加保勞健保,這份文件要簽名表示你同意,進到辦公室後............看到只有4
個?
加新人總共6人,個人桌上也沒有電腦,於是剛剛拿到的文件陪伴了我度過前三天,緊接
著公司馬上要參加展覽所以莫名其妙就去了台北四天(無差旅費),第一天結束聚餐還被
要求喝酒,同事幾個也是滿尷尬要喝的,之後工作結束都找理由推開了,展覽四天因為人
手不足行政同仁跟工廠都有來支援,閒聊下來才發現,哇,不少都是4/6報到的,這時候
還覺得在試試看沒關係,展覽結束就開始辦公室人生,前面提到應徵的職位是業助,展覽
的時候名片印國際業務,之後又說我是秘書,快離職的時候又請我看標案,多沒制度的公
司,公司業務共用同一個信箱,老闆會直接看信箱看我們發了什麼信,到這邊是4/10幾號
,原本6人剩下四人,隔壁部門也走了一個,寄件備份其實可以看到ㄧ些公司產品的好壞
,這部份不多說明。
結論是5/10我領薪日,馬上決定該週離職,他們算法是月薪/30*實際上班天數(這部份查
過勞基法是違法的)應該是月薪/30*25,例假日也是需要給薪的,離職單我寫了貴司薪水
算法是不對的並寫了勞基法的算法,下午馬上被叫去談話,談話者是老闆媽媽-副總(管
錢的),問我是不是有什麼誤會,未滿一個月薪水算法本來就是這個算哦,假日是不給薪
的,我說我問過縣政府勞基法負責人,說這樣是違法的,副總說我是第一個說有問題的人
,之前都沒人說過,說台灣8成企業都是這樣算的,年輕人都愛計較,我們那一輩的人都
不會這樣,我又重申了一次勞基法說,副總秒回,你一直提到勞基法勞基法,你們年輕人
都以為勞基法是護身符,都是勞基法害了你們,所以現在我要還妳錢嗎?我說從頭到尾我
有說請還我錢嗎?沒有!我提出我的問題而已!副總說她會想想這個問題,以後會寫一份
文件提到未滿一個月新進員工都是以日計薪,同意的人再來上班!她說她跟勞工局的人很
熟,勞工局跟她說現在的公司不被檢舉才奇怪(之前被工廠檢舉沒加班費,她被請去勞工
局上課,回來把大家聚集起來開會,說員工上班8小時,全部都有在工作嗎?你們玩手機
的時間我也沒跟你們算啊),
當老闆的都有很多自己的想法,我想說的是,我們這一代的年輕人哪裡錯了嗎?誰不想穩
定好好上班?員工就像免洗餐具一樣用完就丟,反正可以馬上補,拿香蕉的錢只請的到猴
子,猴子有一天也會不削吃香蕉的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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