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就業外國勞工與就業服務法52條相關立法精神? - 工作Linda · 2012-05-1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就業服務法52條相關立法精神?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看不懂為什麼都已經要來台灣工作了為何還要出國一日外勞這輩子在台灣最多12年嗎?外勞有可能成為台灣國民或有選舉權嗎?結婚?另外這��工作就業All CommentsOlive2012-05-20你好目前外勞的規定是一次合約3年,移民署給與的居留證也是3年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面名詞解釋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在入出國及移民法有規定為連續居住��David2012-05-17您好:外籍勞工一共可來台12年(無次數限止)外籍勞工是無法成為台灣國民或有選舉權的如在台有台籍男女朋友也需回他(她)的國家辦結婚不可在台辦結婚2012-05-1817:14:05補充:是一共可來12年每次申請只能來台工作3年3年到就需回去再次申請才可在來2012-05-1817:14:42補充:只有12年...ShowmoreRelated Posts請問是不是只要在勞保局加保的公司就有含就業保險?庇護工場的就業服務員?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vs就業保險年資請問勞健保和就業保險,是公司負擔還是員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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