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大大們
小弟8月時找到一間學校工作 進去不是做老師,而是計畫的助理
進去時,有注意到工作契約上寫了要離職的話,預告期需一個月
算算時間,現在已經到第二個月
想問 假如未滿三個月提離,一定要按照他的契約上面預告一個月嗎?
還是可以按勞基法上的規定 十天前提就可以了?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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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了得到什麼需要付出同等的代價 這就是等價交換的原則
那時我們曾相信這是世界的真理 可是真正的世界並不完美
並不存在可以說明一切的原則 等價交換的原則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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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8月時找到一間學校工作 進去不是做老師,而是計畫的助理
進去時,有注意到工作契約上寫了要離職的話,預告期需一個月
算算時間,現在已經到第二個月
想問 假如未滿三個月提離,一定要按照他的契約上面預告一個月嗎?
還是可以按勞基法上的規定 十天前提就可以了?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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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了得到什麼需要付出同等的代價 這就是等價交換的原則
那時我們曾相信這是世界的真理 可是真正的世界並不完美
並不存在可以說明一切的原則 等價交換的原則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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