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助理產假、婚假無縫接軌!公司要她別來了 法官打臉慣老闆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108/AFB5LWVPUBAC3LTRR3EI5QLNNE/
大楠公司陳姓女業務助理去年11月陸續請產假及補請婚假,遭公司以婚假是曠職為由解僱
,經勞資調解,今年7月陳女復職,卻被調職倉庫撿貨,陳女拒上任再因曠職被解僱;台
北地院認定兩度解僱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存在,資方須給付陳女薪資和賠償因違反《性
平法》解僱的精神慰撫金共23萬餘元,並從今年6月按月支付到復職前薪資及勞退金,可
上訴。
《蘋果新聞網》日前聯繫大楠公司,總機人員表示會聯繫主管或負責人,但至今未有回應
。陳女的法扶律師彭珮瑄則表示,經過法院審理後認定,本案確實是公司違反《性平法》
歧視孕婦的典型案件,因案件尚未確定,不方便多做說明。
位於北市長安東路的大楠公司,為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批發商。陳女主張,去年4月1
日任職大楠公司業務助理,每月薪水3萬8千元,2個月後她告知公司懷孕,公司在8月間告
訴她可先於10月請安胎假、12月請產假、1月請育嬰假等語。
事後,公司在9月間表示,已經找了兩名業務助理,協助她產假期間的業務運作,在11月
間要求她與新員工辦理職務交接,並表示被會給付產假期間薪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要她今年1月底走人,但她無離職意願,只表示須要考慮後再回覆。
去年11月28日,她因身體不適急需安胎,向公司表示要開始請產假共56日,產假結束適逢
農曆春節,過年後她要再接續請婚假8日,從1月30日至2月10日止,豈料,假期結束後,
公司卻指婚假無正當理由,以她連續曠職3天解僱。
陳女認為公司歧視孕婦違法解僱,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委
員會認定大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今年7月,大楠雖讓她復職,卻將她調到倉庫撿
貨、貼出貨貨運貼紙等如同工讀生的工作,她不接受,再次被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
陳女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支付今年2月至5月停職期間薪資共15萬2千元,及從今
年6月1日起至復職止,按月支付薪資3萬8千元,並賠償違反《性平法》解僱的精神慰撫金
30萬元,另自今年2月10日起至復職止,按月提撥勞退金2292元。
大楠則反駁,去年11月28日陳女請產假,因她臨盆在即讓她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但她表示
在11月11日登記結婚,要請婚假,卻未提供證明,也未依公司程序請假,才以無故連續曠
職3日解僱,縱使她申請婚假是正當理由,但未依法定程序請假,仍屬曠職。
大楠還指出,陳女提告後,公司不計前嫌,於今年7月1日讓她復職,但她拒絕公司交辦的
工作,上班2天後又片面以存證信函告知從7月6日至10日需請病假休養,也未依規定請假
,屬無故曠職,公司再度解僱於法有據,也沒有違反《性平法》。
法官審酌雙方於談論產假、婚假的對話記綠,陳女向公司提及辦理結婚登記後有婚假,不
曉得如何申請,公司稱:「妳已經申請產假了妳還要再請婚假?」
陳女則回:「是我先生跟我提的啦,他就說還有婚假這東西…。」陳女也指產假都不太敢
請了,所以先把小孩生下來,再看如何處理婚假比較好,後來公司則表示婚假8天會給足,
如果請不到也會貼錢「這樣妳才不會吃虧」。
法官指出,陳女口頭請產假、婚假,後來也傳戶籍結婚資料為證,公司並未指出不符請假
規定,且《勞工請假規則》也規定勞工請假時,僅須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
由及日數即可,並未要求必須填載書面請假卡。
至於公司又指婚假應在結婚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陳女在去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遲
於今年1月30日才請婚假,也不合規定;法官則表示,陳女在應請婚假的3個月內申請產假
56日,期間又遇農曆春節假期,因此順延婚假,符合常情;反而是大楠在得知陳女預計請
產假、婚假後,要求她離職進而解僱,其解僱行為可視為因陳女懷孕生產所出現的差別待
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賠償陳女所所受損害。
此外,陳女在7月復職後,從原業務助理工作調整為倉庫撿貨、貼出貨貼紙如工讀生的工
作,屬勞動條件變更,大楠根本沒讓陳女回公司上班的真意,大楠違法調動在先,陳女可
以拒絕就任。
法官判決,陳女在今年2月、7月兩次被違法解僱,與資方僱傭關係仍存在,大楠應給付2
月至5月工資,及違反《性平法》須賠償8萬元慰撫金,共23萬2千元,另支付今年6月起至
復職前,每月3萬8千元薪資及今年2月起的每月勞退金2292元,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108/AFB5LWVPUBAC3LTRR3EI5QLNNE/
大楠公司陳姓女業務助理去年11月陸續請產假及補請婚假,遭公司以婚假是曠職為由解僱
,經勞資調解,今年7月陳女復職,卻被調職倉庫撿貨,陳女拒上任再因曠職被解僱;台
北地院認定兩度解僱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存在,資方須給付陳女薪資和賠償因違反《性
平法》解僱的精神慰撫金共23萬餘元,並從今年6月按月支付到復職前薪資及勞退金,可
上訴。
《蘋果新聞網》日前聯繫大楠公司,總機人員表示會聯繫主管或負責人,但至今未有回應
。陳女的法扶律師彭珮瑄則表示,經過法院審理後認定,本案確實是公司違反《性平法》
歧視孕婦的典型案件,因案件尚未確定,不方便多做說明。
位於北市長安東路的大楠公司,為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批發商。陳女主張,去年4月1
日任職大楠公司業務助理,每月薪水3萬8千元,2個月後她告知公司懷孕,公司在8月間告
訴她可先於10月請安胎假、12月請產假、1月請育嬰假等語。
事後,公司在9月間表示,已經找了兩名業務助理,協助她產假期間的業務運作,在11月
間要求她與新員工辦理職務交接,並表示被會給付產假期間薪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要她今年1月底走人,但她無離職意願,只表示須要考慮後再回覆。
去年11月28日,她因身體不適急需安胎,向公司表示要開始請產假共56日,產假結束適逢
農曆春節,過年後她要再接續請婚假8日,從1月30日至2月10日止,豈料,假期結束後,
公司卻指婚假無正當理由,以她連續曠職3天解僱。
陳女認為公司歧視孕婦違法解僱,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委
員會認定大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今年7月,大楠雖讓她復職,卻將她調到倉庫撿
貨、貼出貨貨運貼紙等如同工讀生的工作,她不接受,再次被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
陳女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支付今年2月至5月停職期間薪資共15萬2千元,及從今
年6月1日起至復職止,按月支付薪資3萬8千元,並賠償違反《性平法》解僱的精神慰撫金
30萬元,另自今年2月10日起至復職止,按月提撥勞退金2292元。
大楠則反駁,去年11月28日陳女請產假,因她臨盆在即讓她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但她表示
在11月11日登記結婚,要請婚假,卻未提供證明,也未依公司程序請假,才以無故連續曠
職3日解僱,縱使她申請婚假是正當理由,但未依法定程序請假,仍屬曠職。
大楠還指出,陳女提告後,公司不計前嫌,於今年7月1日讓她復職,但她拒絕公司交辦的
工作,上班2天後又片面以存證信函告知從7月6日至10日需請病假休養,也未依規定請假
,屬無故曠職,公司再度解僱於法有據,也沒有違反《性平法》。
法官審酌雙方於談論產假、婚假的對話記綠,陳女向公司提及辦理結婚登記後有婚假,不
曉得如何申請,公司稱:「妳已經申請產假了妳還要再請婚假?」
陳女則回:「是我先生跟我提的啦,他就說還有婚假這東西…。」陳女也指產假都不太敢
請了,所以先把小孩生下來,再看如何處理婚假比較好,後來公司則表示婚假8天會給足,
如果請不到也會貼錢「這樣妳才不會吃虧」。
法官指出,陳女口頭請產假、婚假,後來也傳戶籍結婚資料為證,公司並未指出不符請假
規定,且《勞工請假規則》也規定勞工請假時,僅須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
由及日數即可,並未要求必須填載書面請假卡。
至於公司又指婚假應在結婚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陳女在去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遲
於今年1月30日才請婚假,也不合規定;法官則表示,陳女在應請婚假的3個月內申請產假
56日,期間又遇農曆春節假期,因此順延婚假,符合常情;反而是大楠在得知陳女預計請
產假、婚假後,要求她離職進而解僱,其解僱行為可視為因陳女懷孕生產所出現的差別待
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賠償陳女所所受損害。
此外,陳女在7月復職後,從原業務助理工作調整為倉庫撿貨、貼出貨貼紙如工讀生的工
作,屬勞動條件變更,大楠根本沒讓陳女回公司上班的真意,大楠違法調動在先,陳女可
以拒絕就任。
法官判決,陳女在今年2月、7月兩次被違法解僱,與資方僱傭關係仍存在,大楠應給付2
月至5月工資,及違反《性平法》須賠償8萬元慰撫金,共23萬2千元,另支付今年6月起至
復職前,每月3萬8千元薪資及今年2月起的每月勞退金2292元,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