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在目前的公司,這個月底任職滿6個月
(這間在台南市區,流動率非常高,常徵業務.偶爾徵會計和網頁設計)
一直都是試用期人員(面試時是說試用期3個月,結果到現在老闆不給升正式)
今天被主管告知4月開始薪資計算方式有變
這樣子就和原本面試時講的都不一樣了
(變成底薪20K+獎金制,這樣子薪水突然變很少)
請問像這樣對在職員工更改薪資計算方式的話
勞基法是否有類似條款呢
且主管告知,公司不會發給試用期人員離職證明
剛好我也有離職念頭
請問在4/1以前我可以採取什麼保護自己的措施呢?
懇請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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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間在台南市區,流動率非常高,常徵業務.偶爾徵會計和網頁設計)
一直都是試用期人員(面試時是說試用期3個月,結果到現在老闆不給升正式)
今天被主管告知4月開始薪資計算方式有變
這樣子就和原本面試時講的都不一樣了
(變成底薪20K+獎金制,這樣子薪水突然變很少)
請問像這樣對在職員工更改薪資計算方式的話
勞基法是否有類似條款呢
且主管告知,公司不會發給試用期人員離職證明
剛好我也有離職念頭
請問在4/1以前我可以採取什麼保護自己的措施呢?
懇請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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