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行政訴訟書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我曾申請二位外勞,就業安定費都是由仲介收取後繳交第一位工作期間92/8/1~93/11/24第二位工作期間94/1/13~94/6/398/7/1收到勞委會的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書要收2700(54天)+3900(78天)+3100(62天)+罰款=23510詢問勞委會結果是93/10/1~93/11/24未繳就安定費94/1/13~94/6/3未繳就安定費仲介已經關閉了,如今要如何是好?我是否可以��

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09-07-05
您好!你可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訴,不過勝訴機會不大喔首先,你說詢問勞委會結果是93/10/1~93/11/24未繳就安定費和94/1/13~94/6/3未繳就安定費,第一位工作期間92/8/1~93/11/24,而第二位工作期間94/1/13~94/6/3,重點來了,依照你所說的那個辦法,不一定行的通,因為電腦作業,在加上人工建檔,所以你第二位申請聘雇許可時,電��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9-07-02
其實您作此主張的理由如在加上當初您請台灣仲介公司代繳就業安定費的匯款證明或收據的話會更有說服力您的行政訴訟書上要表明因信任並委託台灣仲介辦理所有有關外勞事務,再加上自身工作較為忙碌所以並未再交付就業安定費予台灣仲介公司後並未再確認其是否已真正繳交,亦基於信任之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