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簽約的問題?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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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o226 (lio)》之銘言:
: 最近看到一些怪公司會叫你簽約
: 比較多的點 整理一下:
: 1.離職必須一個月前告知,勞方預告離職期,常有要求要1個月讓他們能找到人來接替,
: 否則需罰3萬(沒任何簽約金!)

放屁,這相當於變相雇用契約了,盡量簽,反正牴觸法律,無效

離職預告時間舊依照勞基法規定就好

就算是時間短到勞基法沒規定者,也不能違背勞基法該條的整體保護解釋意義

要你預告離職時間,可有要給你謀職假?


: 2.月休八天,每日上班12小時,基本工資19047+業績獎金(0~5047元)
: 業績沒到=沒加班費 白加班 (這不算扣薪 改成業績獎金 那加班費呢?)
: 沒業績的話 時薪算下來74元

放屁,沒加班費豈是他說算就算~

要他亮出被勞工局認定的責任制職務看看


: 3.若有產品損壞等顧客消費糾紛,需自行賠償

若是設計有問題、本身一出廠就有問題,干你銷售的何事情?

至於若是你手中弄壞的,就....


但由你賠償,這是放屁~

是要消費者向公司搞定後,公司再向你討賠,沒有你直接和消費者私了的

--公司這樣好開,那大統是要混油的員工、董事長賠通路商錢就好? 公司不用罰?


: 4.配合公司職位調動,表現不佳隨時可變為"時薪"打工制,上班時間即縮短(一天做4小時)
: 需配合人事調動

這或許有點可能性,不過要他先拿出被勞工局認證的員工工作規則手冊看看

不然就類似於勞保舊制臨退休前強迫離職一般

對方很難有正當理由的


: 5.還有一個點:沒畫押,純網路上key員工代碼,這據有法律效益?
: 是否簽約一個月內有反悔時間,超過一個月視同 "同意"

放屁,沒表示只是沉默而已,沒法律上的正反面意義

就算是有特別約定,也不能作為自動生效的要件

雞巴毛老闆,以前作過詐騙事業喔?


: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 這個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 這些約簽了以後,是不是完全得照合約走阿!?
: 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雖然與勞委會法條牴觸,但是公司還是能照合約走

放屁,挑一個坐馬桶中標的愛滋病患就說人雖然照一般生活,但還是會得愛滋病

這是啥鬼敘述法?

幹__娘的存心害人!


: 簽約代表默屬公司的規定,公司可以主張一切照規定走
: 還有一般公司養不少律師

養個屁,一年五萬的法律顧問諮詢費而已,省的每次還要讓律師擺鬧鐘難看

真要出庭、寫狀、訴訟,

幹,另外收費

除此之外,若慣老闆堅持,必輸也一樣接,因為有以上的錢可賺



: 上網路找,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有效合約,網友說無效
: 還是得逐條審閱?

逐條審閱,基本上能更動者,勞基法會寫清楚,而不是特約就可隨意變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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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問問對方,是不是已確認這些都是勞基法允可的,並找律師問過

若他說是的,以後你還有條詐欺可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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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uri avatarYuri2013-11-16
請問什麼是擺鬧鐘?
Selena avatarSelena2013-11-20
律師諮詢費以小時計算的 ex.3000元/小時
所以要擺鬧鐘 這樣才知道討論多久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