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簽約的問題? - 加班
By Christine
at 2013-11-17T03:02
at 2013-11-17T03:0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之銘言:
: ※ 引述《lio226 (lio)》之銘言:
: : 最近看到一些怪公司會叫你簽約
: : 比較多的點 整理一下:
: : 1.離職必須一個月前告知,勞方預告離職期,常有要求要1個月讓他們能找到人來接替,
: : 否則需罰3萬(沒任何簽約金!)
: 放屁,這相當於變相雇用契約了,盡量簽,反正牴觸法律,無效
: 離職預告時間舊依照勞基法規定就好
: 就算是時間短到勞基法沒規定者,也不能違背勞基法該條的整體保護解釋意義
: 要你預告離職時間,可有要給你謀職假?
: : 2.月休八天,每日上班12小時,基本工資19047+業績獎金(0~5047元)
: : 業績沒到=沒加班費 白加班 (這不算扣薪 改成業績獎金 那加班費呢?)
: : 沒業績的話 時薪算下來74元
: 放屁,沒加班費豈是他說算就算~
: 要他亮出被勞工局認定的責任制職務看看
: : 3.若有產品損壞等顧客消費糾紛,需自行賠償
: 若是設計有問題、本身一出廠就有問題,干你銷售的何事情?
: 至於若是你手中弄壞的,就....
: 但由你賠償,這是放屁~
: 是要消費者向公司搞定後,公司再向你討賠,沒有你直接和消費者私了的
: --公司這樣好開,那大統是要混油的員工、董事長賠通路商錢就好? 公司不用罰?
: : 4.配合公司職位調動,表現不佳隨時可變為"時薪"打工制,上班時間即縮短(一天做4小時)
: : 需配合人事調動
: 這或許有點可能性,不過要他先拿出被勞工局認證的員工工作規則手冊看看
: 不然就類似於勞保舊制臨退休前強迫離職一般
: 對方很難有正當理由的
: : 5.還有一個點:沒畫押,純網路上key員工代碼,這據有法律效益?
: : 是否簽約一個月內有反悔時間,超過一個月視同 "同意"
: 放屁,沒表示只是沉默而已,沒法律上的正反面意義
: 就算是有特別約定,也不能作為自動生效的要件
: 雞巴毛老闆,以前作過詐騙事業喔?
: :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 : 這個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 : 這些約簽了以後,是不是完全得照合約走阿!?
: : 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雖然與勞委會法條牴觸,但是公司還是能照合約走
: 放屁,挑一個坐馬桶中標的愛滋病患就說人雖然照一般生活,但還是會得愛滋病
: 這是啥鬼敘述法?
: 幹__娘的存心害人!
: : 簽約代表默屬公司的規定,公司可以主張一切照規定走
: : 還有一般公司養不少律師
: 養個屁,一年五萬的法律顧問諮詢費而已,省的每次還要讓律師擺鬧鐘難看
: 真要出庭、寫狀、訴訟,
: 幹,另外收費
: 除此之外,若慣老闆堅持,必輸也一樣接,因為有以上的錢可賺。
: : 上網路找,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有效合約,網友說無效
: : 還是得逐條審閱?
: 逐條審閱,基本上能更動者,勞基法會寫清楚,而不是特約就可隨意變動之。
感謝大大 先別氣憤
這幾天帶著合約跑勞工局
勞工局表示 "無法可管"
說最誇張的離職好了
即使工作只有一天
也必須1個月前告知 這約通常簽是民法
目前被告知由於勞基法並未規範「違約金」,過去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僅能申請勞
資調解,或透過民事訴訟,對勞工不利,因而遭到資方任意濫用勞委會強調,無法全面
禁止勞動契約訂定違約金條款
專有名詞叫:離職違約金
可以上網估狗一下
大大所說無效的是因為勞基法規定
但是! 公司現在都是用民法在走
擅自離職後 就會皆到傳票
但是! 也像大大所說的 法院審理後 法官會自行判斷
勞委會預定新增訂勞基法第18條之1:「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懲罰
性違約金。」並且,在修法說明中,勞委會區分了「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
性違約金」,而打算只禁止後者,允許前者違約金繼續存在。
通俗的說法例如是:倘若勞資雙方約定了「工作未滿兩年因勞工自身事由離職,應賠償
兩個月的違約金」,只要勞工合乎「工作未滿兩年因勞工自身事由離職」,資方不用證
明因為勞工提前離職發生損害(例如人力不足導致營運虧損多少),就可以透過法院向
勞工求償違約金債權。這是所謂的「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也就是我們最常見的職
場離職違約金約定。
人力虧損 關我屁事? 不會花多一點錢請人喔
這是勞工的想法 並不是站在資方的考量
好吧!!
總之 資方贏了
放了這麼多的屁 還是玩不過資方
勞工局只會請資方"協商 雙贏"
資方直接傳票了 誰還跟你協商勒
不經一事 不長一智
至於加班費...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
: ※ 引述《lio226 (lio)》之銘言:
: : 最近看到一些怪公司會叫你簽約
: : 比較多的點 整理一下:
: : 1.離職必須一個月前告知,勞方預告離職期,常有要求要1個月讓他們能找到人來接替,
: : 否則需罰3萬(沒任何簽約金!)
: 放屁,這相當於變相雇用契約了,盡量簽,反正牴觸法律,無效
: 離職預告時間舊依照勞基法規定就好
: 就算是時間短到勞基法沒規定者,也不能違背勞基法該條的整體保護解釋意義
: 要你預告離職時間,可有要給你謀職假?
: : 2.月休八天,每日上班12小時,基本工資19047+業績獎金(0~5047元)
: : 業績沒到=沒加班費 白加班 (這不算扣薪 改成業績獎金 那加班費呢?)
: : 沒業績的話 時薪算下來74元
: 放屁,沒加班費豈是他說算就算~
: 要他亮出被勞工局認定的責任制職務看看
: : 3.若有產品損壞等顧客消費糾紛,需自行賠償
: 若是設計有問題、本身一出廠就有問題,干你銷售的何事情?
: 至於若是你手中弄壞的,就....
: 但由你賠償,這是放屁~
: 是要消費者向公司搞定後,公司再向你討賠,沒有你直接和消費者私了的
: --公司這樣好開,那大統是要混油的員工、董事長賠通路商錢就好? 公司不用罰?
: : 4.配合公司職位調動,表現不佳隨時可變為"時薪"打工制,上班時間即縮短(一天做4小時)
: : 需配合人事調動
: 這或許有點可能性,不過要他先拿出被勞工局認證的員工工作規則手冊看看
: 不然就類似於勞保舊制臨退休前強迫離職一般
: 對方很難有正當理由的
: : 5.還有一個點:沒畫押,純網路上key員工代碼,這據有法律效益?
: : 是否簽約一個月內有反悔時間,超過一個月視同 "同意"
: 放屁,沒表示只是沉默而已,沒法律上的正反面意義
: 就算是有特別約定,也不能作為自動生效的要件
: 雞巴毛老闆,以前作過詐騙事業喔?
: :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 : 這個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 : 這些約簽了以後,是不是完全得照合約走阿!?
: : 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雖然與勞委會法條牴觸,但是公司還是能照合約走
: 放屁,挑一個坐馬桶中標的愛滋病患就說人雖然照一般生活,但還是會得愛滋病
: 這是啥鬼敘述法?
: 幹__娘的存心害人!
: : 簽約代表默屬公司的規定,公司可以主張一切照規定走
: : 還有一般公司養不少律師
: 養個屁,一年五萬的法律顧問諮詢費而已,省的每次還要讓律師擺鬧鐘難看
: 真要出庭、寫狀、訴訟,
: 幹,另外收費
: 除此之外,若慣老闆堅持,必輸也一樣接,因為有以上的錢可賺。
: : 上網路找,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有效合約,網友說無效
: : 還是得逐條審閱?
: 逐條審閱,基本上能更動者,勞基法會寫清楚,而不是特約就可隨意變動之。
感謝大大 先別氣憤
這幾天帶著合約跑勞工局
勞工局表示 "無法可管"
說最誇張的離職好了
即使工作只有一天
也必須1個月前告知 這約通常簽是民法
目前被告知由於勞基法並未規範「違約金」,過去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僅能申請勞
資調解,或透過民事訴訟,對勞工不利,因而遭到資方任意濫用勞委會強調,無法全面
禁止勞動契約訂定違約金條款
專有名詞叫:離職違約金
可以上網估狗一下
大大所說無效的是因為勞基法規定
但是! 公司現在都是用民法在走
擅自離職後 就會皆到傳票
但是! 也像大大所說的 法院審理後 法官會自行判斷
勞委會預定新增訂勞基法第18條之1:「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懲罰
性違約金。」並且,在修法說明中,勞委會區分了「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
性違約金」,而打算只禁止後者,允許前者違約金繼續存在。
通俗的說法例如是:倘若勞資雙方約定了「工作未滿兩年因勞工自身事由離職,應賠償
兩個月的違約金」,只要勞工合乎「工作未滿兩年因勞工自身事由離職」,資方不用證
明因為勞工提前離職發生損害(例如人力不足導致營運虧損多少),就可以透過法院向
勞工求償違約金債權。這是所謂的「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也就是我們最常見的職
場離職違約金約定。
人力虧損 關我屁事? 不會花多一點錢請人喔
這是勞工的想法 並不是站在資方的考量
好吧!!
總之 資方贏了
放了這麼多的屁 還是玩不過資方
勞工局只會請資方"協商 雙贏"
資方直接傳票了 誰還跟你協商勒
不經一事 不長一智
至於加班費...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
All Comments
By Mason
at 2013-11-19T10:59
at 2013-11-19T10:59
By Steve
at 2013-11-22T23:43
at 2013-11-22T23:43
By Hardy
at 2013-11-24T10:39
at 2013-11-24T10:39
By Lauren
at 2013-11-24T19:55
at 2013-11-24T19:55
By Jacob
at 2013-11-29T13:04
at 2013-11-29T13:04
By Catherine
at 2013-12-04T03:53
at 2013-12-04T03:53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3-12-08T09:04
at 2013-12-08T09:04
By Franklin
at 2013-12-12T06:02
at 2013-12-12T06:02
By Joseph
at 2013-12-12T22:53
at 2013-12-12T22:53
By Xanthe
at 2013-12-16T23:18
at 2013-12-16T23:18
Related Posts
台灣怎麼一堆腦殘HR
By Hazel
at 2013-11-15T22:06
at 2013-11-15T22:06
請長假後被辭退??
By Olive
at 2013-11-15T19:37
at 2013-11-15T19:37
離職問題
By Liam
at 2013-11-15T18:36
at 2013-11-15T18:36
換工作該怎麼開口
By Olivia
at 2013-11-15T11:41
at 2013-11-15T11:41
這算幫老闆做不合法的事情嗎?
By Daniel
at 2013-11-15T11:38
at 2013-11-15T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