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假設我A工作只做六個月
之後再去做B工作
也是六個月
之後再找C工作
我可以履歷的工作經驗
寫成在B工作一年嗎
就是把A工作的經歷
一起跟B工作合併
履履寫說B工作一年
實際上是A工作半年加B工作半年
這樣是可以的嗎
還是說不建議這麼做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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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A工作只做六個月
之後再去做B工作
也是六個月
之後再找C工作
我可以履歷的工作經驗
寫成在B工作一年嗎
就是把A工作的經歷
一起跟B工作合併
履履寫說B工作一年
實際上是A工作半年加B工作半年
這樣是可以的嗎
還是說不建議這麼做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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