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約簽字了可放棄嗎? -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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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魯遇到一個問題...之前面試上了一家在中國的公司,
也簽了一份七月一號生效的工作合約(不是offer 或是意向書是工作合約)。
(各位先不用急著噓,我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
但是之前是台灣職缺外派大陸有津貼,後來公司在大陸成立分公司
要求我變成大陸分公司員工,沒有派駐津貼,所以薪水少了很多很多
這就是我現在談及的這個合約)
但是現在這兩天又收到了一個條件更好的offer
(我自己重新找的,和原公司無關的工作,薪水多15%)

那如果我放棄第一份已經簽名的工作合約會有法律問題嗎?
還是我趕快在這半個多月的時間以書面通知說我放棄就可以了呢?

又或者是說,我去新工作上班的第一天跟他們說我要離職
因為合約裡面有一項是說試用期三個月內必須在三天前提出離職。
所以我七月一號去報到跟公司說我要離職。
然後新的offer就是七月五號以後再過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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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17-06-08
簽約了你就看合約吧,鄉民沒合約資訊太少無法建議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7-06-11
雖然你有提到試用期三天前提出,但沒說有沒有罰則,所以
頂多你能這樣做,會不會違約罰款又是另一回事了
Leila avatarLeila2017-06-13
你不要讓現在公司知道你一樣去中國工作就好,不然你一定
沒完沒了
Freda avatarFreda2017-06-18
中國勞動法百分百保障勞工,簽勞動合同后離職沒事,公司開
除卻要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