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件,但已經離職可要求賠償嗎?? - 工作
By Irma
at 2012-02-06T00:00
at 2012-02-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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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事情由來是這樣的,去年度我任職於某間私人企業設備維護一職.
在進行機台保養時,某位新進同事(工程師)因不了解機台操作而誤觸
造成我與另外一位同事手腕及手臂.頸部被夾傷.機台力道很強大
夾了大約十分後才有其他工程師趕來控制.當時無明顯外傷.只是外表瘀青
所以到醫院開証明之後,公司為了息事寧人並沒有申報工安事件
當時我想說並沒有很嚴重,可能等傷好了就復原了!當下也原諒了該位工程師
之後考慮到工作的危險性,就辦了離職.目前已在別間公司就職
但現在發現當時被夾傷處,手腕部分用手輕壓會造成很嚴重的疼痛感.
雖還不知是如何的情況,想請問大家假如往後手傷有任何後遺症
我該如何才能保障自我的權益??我能夠進一步要求該公司對我賠償嗎??
懇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 謝謝
事情由來是這樣的,去年度我任職於某間私人企業設備維護一職.
在進行機台保養時,某位新進同事(工程師)因不了解機台操作而誤觸
造成我與另外一位同事手腕及手臂.頸部被夾傷.機台力道很強大
夾了大約十分後才有其他工程師趕來控制.當時無明顯外傷.只是外表瘀青
所以到醫院開証明之後,公司為了息事寧人並沒有申報工安事件
當時我想說並沒有很嚴重,可能等傷好了就復原了!當下也原諒了該位工程師
之後考慮到工作的危險性,就辦了離職.目前已在別間公司就職
但現在發現當時被夾傷處,手腕部分用手輕壓會造成很嚴重的疼痛感.
雖還不知是如何的情況,想請問大家假如往後手傷有任何後遺症
我該如何才能保障自我的權益??我能夠進一步要求該公司對我賠償嗎??
懇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 謝謝
All Comments
By Hazel
at 2012-02-10T00:08
at 2012-02-10T00:08
2.你在當下又沒有要求公司開*職業傷害診療單*而是用健保就醫.所以連最基本的紀錄都沒有了.如何和公司要求賠償呢???
3.你已經離職了.要是找公司講這件事情的話.公司大可以否認.有造成你身上的傷害.
因為你提不出你現在的酸痛是公司所造成的,(你自己跌倒也可以會發生酸痛.)
4.職業災害認定的標準::
勞工確有病徵
工作場所有使用該物質
暴露及發病有時序上之關連(先接觸後發病)
非屬非職業上原因引起
文獻上有記載(因接觸就可以引起病變)
所以你這樣的情況想要求賠償,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會接受的.
如某位回答者講的:
勞基法第59條:
民法第188(僱用人之責任)、
191-3(一般危險之責任)、
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有那一條用的上的???
1.你身上有斷手缺腳嗎?
2.你有因為工作傷害而被公司要你走路嗎???(是你自己離職的.)
3.公司有侵害你身體健康或名譽嗎???
我們都知道要依據法令要求才有可能要求雇主的責任.
但是你目前的狀況的話.
1.無證據.
2.無缺損.
3.又自己離.
那麼憑什麼要求雇主賠償呢???
你還是用健保趕快去醫院給醫師治療吧!!!
(請注意夾傷處之保溫,如果在關節處最帶束緊之物品.如:護脕.護肘以免再次受傷.)
By Caitlin
at 2012-02-09T18:12
at 2012-02-09T18:12
賠不賠是其次,並不是要求什麼賠償.覺得自己這樣莫名地被夾傷
手一按到就會痛 覺得很冤枉 我想這是一輩子的事情,也許我打字.辭不達意~你並不是當事人.你不了解當時已經快出人命了,我是因為看到同事被夾住才出手幫忙的.想不到連自己也受害~我是真的嚇到了才離職!
By Frederic
at 2012-02-07T06:10
at 2012-02-07T06:10
如今,你只能依勞基法第59條(僱用人之責任)及民法第188(僱用人之責任)、191-3(一般危險之責任)、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寄【存證信函】催告原雇主及加害人(即該名工程師)出面處理傷害賠償責任,函出後若其置之不理,即直接到地檢署以業務過失傷害罪」按鈴申告原雇主及加害人(即該名工程師)若不會辦,可到旺來Blog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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