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件,但已經離職可要求賠償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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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2-02-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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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事情由來是這樣的,去年度我任職於某間私人企業設備維護一職.
在進行機台保養時,某位新進同事(工程師)因不了解機台操作而誤觸
造成我與另外一位同事手腕及手臂.頸部被夾傷.機台力道很強大
夾了大約十分後才有其他工程師趕來控制.當時無明顯外傷.只是外表瘀青
所以到醫院開証明之後,公司為了息事寧人並沒有申報工安事件
當時我想說並沒有很嚴重,可能等傷好了就復原了!當下也原諒了該位工程師
之後考慮到工作的危險性,就辦了離職.目前已在別間公司就職
但現在發現當時被夾傷處,手腕部分用手輕壓會造成很嚴重的疼痛感.
雖還不知是如何的情況,想請問大家假如往後手傷有任何後遺症
我該如何才能保障自我的權益??我能夠進一步要求該公司對我賠償嗎??

懇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 謝謝

All Comments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2-02-10T00:08
1.夾傷事件.公司沒有理由報工安事件.(1人死亡或同一傷害事件超過3人才需報勞檢所.)
2.你在當下又沒有要求公司開*職業傷害診療單*而是用健保就醫.所以連最基本的紀錄都沒有了.如何和公司要求賠償呢???
3.你已經離職了.要是找公司講這件事情的話.公司大可以否認.有造成你身上的傷害.
因為你提不出你現在的酸痛是公司所造成的,(你自己跌倒也可以會發生酸痛.)
4.職業災害認定的標準::
勞工確有病徵
工作場所有使用該物質
暴露及發病有時序上之關連(先接觸後發病)
非屬非職業上原因引起
文獻上有記載(因接觸就可以引起病變)
所以你這樣的情況想要求賠償,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會接受的.
如某位回答者講的:
勞基法第59條:
民法第188(僱用人之責任)、
191-3(一般危險之責任)、
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有那一條用的上的???
1.你身上有斷手缺腳嗎?
2.你有因為工作傷害而被公司要你走路嗎???(是你自己離職的.)
3.公司有侵害你身體健康或名譽嗎???
我們都知道要依據法令要求才有可能要求雇主的責任.
但是你目前的狀況的話.
1.無證據.
2.無缺損.
3.又自己離.
那麼憑什麼要求雇主賠償呢???
你還是用健保趕快去醫院給醫師治療吧!!!
(請注意夾傷處之保溫,如果在關節處最帶束緊之物品.如:護脕.護肘以免再次受傷.)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2-02-09T18:12
我是版主,我來這發問只是想參考大家的做法以及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賠不賠是其次,並不是要求什麼賠償.覺得自己這樣莫名地被夾傷
手一按到就會痛 覺得很冤枉 我想這是一輩子的事情,也許我打字.辭不達意~你並不是當事人.你不了解當時已經快出人命了,我是因為看到同事被夾住才出手幫忙的.想不到連自己也受害~我是真的嚇到了才離職!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2-02-07T06:10
一個問題你有沒有考慮到?萬一當時有人被壓死掉呢?或是當時未死,離職後才死啦,你也是息事寧人算了,不必申報工安事件嗎?荒唐至極!由此可見你處理事情頗為草率,另外你原雇主也頗為不負責任
如今,你只能依勞基法第59條(僱用人之責任)及民法第188(僱用人之責任)、191-3(一般危險之責任)、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寄【存證信函】催告原雇主及加害人(即該名工程師)出面處理傷害賠償責任,函出後若其置之不理,即直接到地檢署以業務過失傷害罪」按鈴申告原雇主及加害人(即該名工程師)若不會辦,可到旺來Blog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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