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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整修,卻不付正職薪水~合理嗎!!??(20點)

Sierra Rose#工讀

請問………今天(1/24)老闆說因為生意不好,所以2月1號店裡要開始整修,可是不確定會整修多久所以店裡正職人員二月份如果整修完開店後有上班的話都是以工讀的時薪計算~沒辦法給月薪,可是他卻在7天前才告知我們!!!!老闆意圖想要逼人自己辭職….因為也不知道要整修幾天?因為老闆知道二月份天數本來就少,再加上過年放假對公司不利(因為我們是餐飲業),他覺得他會虧錢虧很多可是這樣的話對我們正職來說,店內整修也不是我們願意的!!為什麼因為這樣沒辦法開店就不給我們算月薪??請問這樣做公司算違法嗎??我又該怎麼辦呢??Update:請問那我現在的情形是屬於下面這一項嗎??(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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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scar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83) 台勞動二 字第 35290 號函:要旨: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全文內容: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所以,依照你所敘述的情況,因為是雇主要整修店面而叫你們休息,所以依法公司至少應發給勞工不低於基本工資的薪水,並讓勞工於停工期間可以另行在外工作,以謀生活之需。如果雇主不給的話,你可以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主動跟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於知悉後30日內為之,而且最好是寄存證信函告知雇主),並請雇主發放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果雇主不願意,可到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協調。 2007-01-26 08:37:25 補充:沒錯,你是屬於這種情形,我上面也講得很清楚了,你可以依照上述要求跟雇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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