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7個多月,被資遣 - 職場
By Irma
at 2017-02-16T15:56
at 2017-02-16T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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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只要資遣或解雇的原因跟懷孕有關
檢舉就對了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 第二項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
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第 38-1 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跟公司談時
問公司要用勞基法哪一條那一項哪一款資遣妳或解雇妳
解雇的法條依據是勞基法第12條 我相信妳不會有裡面的情況
資遣的法條依據是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妳公司應該沒有這個問題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公司需要提出證明長時間虧損 這點不知道妳公司營運狀況
只是要用這條資遣員工 法官會審核很多條件 沒那麼簡單
就算條件成立重點是
假設妳有10個同事 為什麼是資遣妳不是另外9個人 公司要說明
如果原因是因為懷孕 那絕對資遣不成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妳公司應該沒有這個問題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這點通常對專門技術人才比較有用
譬如公司本來是做機械的後來轉作開發APP 那原本產線師傅技術就沒用
但妳的工作是助理(文書處理) 比較不會有這種問題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公司最常用這條
請公司拿出證據 考核 考績 原因
大部分公司都拿不出來或是評量標準不夠客觀
那也是沒用
原文 : 只是今天想到一個問題
因為我 5月初 4月底會生產,公司執意要我 2月底走
談判出來說如果用留職停薪的話這樣會違法嗎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留職停薪發動權在妳 公司不能要求妳這樣做
但妳千萬千萬千萬不要這樣做 因為妳只要申請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基本是要請6個月 這樣妳3個月後生產
公司可以不給妳產假56天薪水
留職停薪雖然可以提前復職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跟雇主協商才可以提前復職 妳覺得公司會讓妳復職領產假56天的薪水嗎
原文 : 以下是我想到的XD
原文 : 106/2/28資遣工作到這天 但是公司不想被抓 所以讓我留停到3月底(不簽任何資
遣單據)
拜託千萬不要留職停薪 上面有解釋了
原文 : 106/4/1 復職讓我開始請產假(不簽任何資遣單據)
拜託千萬不要留職停薪 上面有解釋了
原文 : 106/5/26開始請育嬰假申請6成薪(打死不簽)
這是妳的權力一定申請的到
原文 : 另外還有要注意什麼???
原文 : 1.昨天查了一整天填寫非自願離職書要寫的日期覺得好像會掉到陷阱裡面,已覺
得頭痛欲裂XD
不太懂有甚麼陷阱
原文 : 2.也有人提到不能先簽資遣的單據,要等到拿到錢才能簽那到底要怎麼簽阿XD
單據上要載名幾月幾號公司要將多少錢(金額記得國字大寫)匯入妳指定的戶頭
時間到公司沒匯 就上法院強制執行
原文 : 3.關於也可以利用安胎假,但是因為初期不穩我有請過兩次各5天但是因為是去年
的事情...我請假填寫是病假,
但是我有出示安胎假證明如果公司叫我用安胎假請一個月,這樣行嗎?
公司不能要求妳請安胎假
妳如果想請安胎假可以請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
普通傷假: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原文 : 也怕公司想要直接給我5個月叫我滾這樣好像也有點難以拒絕...
沒什麼難以拒絕 自己權力自己要懂得保護
妳的案例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條路
絕不離職 繼續上班 產假照請
育嬰留職停薪看妳要請多久(最長2年) 領6個月勞保6成投保薪資
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要不要復職看妳
妳要復職公司一定要讓妳復職
公司只要拿不出上面解釋的合理理由資遣妳
妳不離職公司絕對拿妳沒辦法
但是妳可能會遭受無良老闆的冷言冷語等
這是職場霸凌就不多說了
對妳心裡壓力可能會很大
要好好斟酌
第二條路 拿錢離開
跟公司談拿到所有妳該拿的
產假56天 + 產檢假5天 + 資遣費 + 特休未休 + 預告工資20天
妳明天馬上離職
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再去申請6個月6成薪的失業給付(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樣金額)
雖然勞保會被退保 但是還是可以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兩個月
千萬記得去申請
勞工保險條例 第20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所有該拿到的錢都拿到了
也可以離開這個鬼地方
以上
文很長
謝謝看完
--
只要資遣或解雇的原因跟懷孕有關
檢舉就對了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 第二項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
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第 38-1 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跟公司談時
問公司要用勞基法哪一條那一項哪一款資遣妳或解雇妳
解雇的法條依據是勞基法第12條 我相信妳不會有裡面的情況
資遣的法條依據是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妳公司應該沒有這個問題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公司需要提出證明長時間虧損 這點不知道妳公司營運狀況
只是要用這條資遣員工 法官會審核很多條件 沒那麼簡單
就算條件成立重點是
假設妳有10個同事 為什麼是資遣妳不是另外9個人 公司要說明
如果原因是因為懷孕 那絕對資遣不成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妳公司應該沒有這個問題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這點通常對專門技術人才比較有用
譬如公司本來是做機械的後來轉作開發APP 那原本產線師傅技術就沒用
但妳的工作是助理(文書處理) 比較不會有這種問題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公司最常用這條
請公司拿出證據 考核 考績 原因
大部分公司都拿不出來或是評量標準不夠客觀
那也是沒用
原文 : 只是今天想到一個問題
因為我 5月初 4月底會生產,公司執意要我 2月底走
談判出來說如果用留職停薪的話這樣會違法嗎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留職停薪發動權在妳 公司不能要求妳這樣做
但妳千萬千萬千萬不要這樣做 因為妳只要申請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基本是要請6個月 這樣妳3個月後生產
公司可以不給妳產假56天薪水
留職停薪雖然可以提前復職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跟雇主協商才可以提前復職 妳覺得公司會讓妳復職領產假56天的薪水嗎
原文 : 以下是我想到的XD
原文 : 106/2/28資遣工作到這天 但是公司不想被抓 所以讓我留停到3月底(不簽任何資
遣單據)
拜託千萬不要留職停薪 上面有解釋了
原文 : 106/4/1 復職讓我開始請產假(不簽任何資遣單據)
拜託千萬不要留職停薪 上面有解釋了
原文 : 106/5/26開始請育嬰假申請6成薪(打死不簽)
這是妳的權力一定申請的到
原文 : 另外還有要注意什麼???
原文 : 1.昨天查了一整天填寫非自願離職書要寫的日期覺得好像會掉到陷阱裡面,已覺
得頭痛欲裂XD
不太懂有甚麼陷阱
原文 : 2.也有人提到不能先簽資遣的單據,要等到拿到錢才能簽那到底要怎麼簽阿XD
單據上要載名幾月幾號公司要將多少錢(金額記得國字大寫)匯入妳指定的戶頭
時間到公司沒匯 就上法院強制執行
原文 : 3.關於也可以利用安胎假,但是因為初期不穩我有請過兩次各5天但是因為是去年
的事情...我請假填寫是病假,
但是我有出示安胎假證明如果公司叫我用安胎假請一個月,這樣行嗎?
公司不能要求妳請安胎假
妳如果想請安胎假可以請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
普通傷假: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原文 : 也怕公司想要直接給我5個月叫我滾這樣好像也有點難以拒絕...
沒什麼難以拒絕 自己權力自己要懂得保護
妳的案例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條路
絕不離職 繼續上班 產假照請
育嬰留職停薪看妳要請多久(最長2年) 領6個月勞保6成投保薪資
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要不要復職看妳
妳要復職公司一定要讓妳復職
公司只要拿不出上面解釋的合理理由資遣妳
妳不離職公司絕對拿妳沒辦法
但是妳可能會遭受無良老闆的冷言冷語等
這是職場霸凌就不多說了
對妳心裡壓力可能會很大
要好好斟酌
第二條路 拿錢離開
跟公司談拿到所有妳該拿的
產假56天 + 產檢假5天 + 資遣費 + 特休未休 + 預告工資20天
妳明天馬上離職
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再去申請6個月6成薪的失業給付(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樣金額)
雖然勞保會被退保 但是還是可以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兩個月
千萬記得去申請
勞工保險條例 第20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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